第三十一章 伏魔军团,下山!
诺凡尘正沉浸在与“影破”决斗的激烈场景里,“影破”镜子里突然飞出一把剑来...... “啊!”诺凡尘大叫一声,才知道是噩梦,然后撩起衣袖擦拭着脸上的汗珠。 “哇啊啊!”诺凡尘看着“影破”正坐在床头盯着自己,又是吓了一跳。 “影破”还有用那水灵的美眼盯着诺凡尘,没有说话,只是笑了笑。 “呼——呼——”诺凡尘认真地调整着气息。 “没想到你这么强大,我小看你了。”“影破”笑着对诺凡尘说。 诺凡尘也是笑了笑:“我也没有想到啊,你是个女的!” “影破”哼地笑了声。 “看来你不怎么说话啊,还有......那个,你为什么叫,叫‘影破’?”诺凡尘痴呆地看着“影破”,似乎想知道些什么。 “其实我的真名嘛......”‘影破’刚想要回答诺凡尘,门就被撞了开。 雪依疯了一般冲进来,左顾右盼,然后一把抱住了诺凡尘,哭道:“师......师哥,大家说你晕了,我还以为......还以为。” 诺凡尘一时间不知所措,就慢慢推开了雪依,看着她湿润的眼睛,说道:“你师哥我哪里会死呢?我可是有着不坏金身,将来我可是要风靡全门,那些小师妹都会......” 诺凡尘话音未落,雪依的一记重拳就打在了他的背上。 “哎哟,师妹你干什么啊?”诺凡尘失声叫道,抚摸着自己的腰。 “哼,让你不坏金身。”雪依呼了一口气,摩拳擦掌。 “影破”捂嘴笑着。 “笑笑笑,就知道笑。”诺凡尘瞥了“影破”一眼。 诺凡尘继续扶着自己的老腰,叫苦连天。 “影破师姐!”雪依这才注意到旁边有人,一见是“影破”,连忙鞠躬行礼。 “嗯。”影破也回了个礼。 “你来干什么?”诺凡尘问雪依。 “对了,我怎么把这事给忘了!掌门师尊让你们俩进天云峰大殿。”雪依抱拳说道。 “哦——原来如此。”诺凡尘收拾着自己的草铺,然后准备出发,好像他经常过着被呼来唤去的生活。 “师父?”影破犹豫了,她知道此去肯定有重大之事。 影破和诺凡尘御剑飞往天云峰,而雪依,则被诺凡尘唬着留在屋里吃红薯。 ~~~~~~~~~~~~~~~~~~~~~~~~~~~~~~~~~~~ 天云峰上,烟雾漫天,颇有仙家之地的感觉。 影破与诺凡尘落下,一名天云峰弟子出来迎接。 “影破师姐”那名弟子对着影破弯腰鞠躬。 “影破”也回了礼,然后问道:“小天,师父在哪儿?“ 那名被称为“小天”的弟子摆手指着天云大殿:“师父已恭候多时,请师姐赶往复命。” 影破拉着诺凡尘的手冲进大殿。 殿中,五峰道人齐聚自地,商议着。 诺凡尘眼睛扫了扫周围的一人,盯准一人直奔上去,扑倒了他。 “叶凡,你怎么在这!”诺凡尘笑嘻嘻地冲着那被扑倒的人说。 被诺凡尘压着的叶凡一笑,一把将诺凡尘掀倒在地,站了起来。 “哎哟,我的屁股啊。”诺凡尘再次摸着自己不能再可怜的小屁股。 “哼,谁让你这个小屁孩儿骑在我身上的?”叶凡笑道,擦拭着自己道服上的尘土。 “切,你还不是也是小屁孩儿!”诺凡尘反驳道,于是两人打闹了起来。 坐在远处的清风道人见此情景笑道:“呵,两个‘小屁孩儿’打起来了,真是一幅小孩子样啊。” 落无痕也是一笑:“要不怎么说是小屁孩儿呢?” 这话引得众人大笑。 “好了好了,都停下来!”落无痕的喊声震天动地,响彻云霄。 这叫声把正在缠绕打闹的两人吓了一跳,立刻停了下来。 “咳咳,此次找你们来,是来商讨‘伏魔军团’之事,你们......”清风道人故弄玄虚地提高了音调,却没有往下说。 “怎么了怎么了?”诺凡尘一听‘伏魔军团’,便眼睛冒花。 别的人不说,诺凡尘参加比赛,就是为了这“伏魔军团”,其他的什么进入至高无上的修仙塔啊什么的,都与诺凡尘没有关系,诺凡尘一心只想着自己带领“伏魔军团”下山伏魔,顺便去玩儿...... “别打断师尊的话。”叶凡瞥了诺凡尘一眼,却还是笑嘻嘻的。 落无痕严肃起来:“在你们举行比武期间,魔教大举进发,歼灭了民间三座城池,实为可恶!于是我与众峰长老商议,先组织伏魔军团,下山诛魔。” “嗯,师兄说的好。” “好,这方法好。” “那些魔教中人真可恶。” 众人点头称赞,对落无痕掌门的说法很赞同。 “耶!可以下山咯!”诺凡尘失声喊道。 “唉,这孩子......”坐在座上的的清风道人苦笑道。 天行山的顶峰上,影破、诺凡尘、叶凡,还有半决赛中意外突出的雪依,无尘等人聚集此地。 “诶诶,你,你,说的就是你,来,说说你的灵力到哪个级别了?”诺凡尘对着一名招入伏魔军团的女弟子指手划脚。 “什么?玄感初期?走吧。”诺凡尘的话让那名女弟子哭哭啼啼地离开了山峰。 “我说,你这样能招到人吗?”叶凡看着自己面前排着的长队,再看看诺凡尘面前寥寥无几的几人,笑问。 诺凡尘一本正经地笑了:“我可是副团长!你个小小的组长怎么这么说我?团长招聘人的标准,那是大大的。” 黄昏起,夕阳落。 大家都已招好了人,诺凡尘大吼一声:“好咯!满载而归!” 被精心挑选的几十余人御剑而行,飞往天傲之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