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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5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

    【提要】中国物权法,是一部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概念化、模式化、扁平化的新型当代物权法,浓缩了数百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精华,巧妙地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财产权法与物权法融合在一起,荟萃成极其重要、极具特色、极具效能效力的一部新式民法宝典,是维护各种物权人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和护身符,是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的达摩斯克利宝剑和杀手锏。

    物权法的思想内容,透过压缩饼干式的条款,需要从一些基本概念入手,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此及彼、由近及远和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逐一解析基础物权法、应用物权法或者基础应用物权法。大多数人对于物权法的内容还是比较满意的,遗憾也是有的。最大的遗憾是,当初的立法规划相当保守,应当大幅度扩充内容的却没有扩充,应当制订为物权法典的没有制订。物权法、民法草案的条款少得非常可怜,均不如德国物权法、德国民法典的一半内容。

    笔者并不认为财产权法包含物权法,而是认为物权法可以包含财产权法。这种问题并不是纯粹的、简单的理论问题,而是直接影响到立法规划和修法计划的。民事活动“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规则摆在面前,这也是一道坎,非逾越不可。本来这部法律是那样特别的深奥,加之条款内容贫乏而简略,肯定会有负作用的。

    ◎〖第二部分:思想内容〗

    〖前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作《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一文中讲到,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3页)

    中国物权法草案经过13年的反复修改,8稿定谳,结构上得以严整,内容上得以改观,排除了思想上、法理上的各种争议,首先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决心。其次是选择物权法而不是选择财产权法,完全是十分明智与英明正确的举措。说中国物权法政治性强、政策性强并且内容上大量翻新,一点也不夸张。不难看出,涉及到社会主义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和基本物权制度法的专项法律,涉及到方方面面物权关系人的利益关系,不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那是根本不可能的。

    从基础物权法到应用物权法,从普通物权法到担保物权法,从民事物权法到商事物权法,其中融合了部分的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从主要是法定物权法到主要是意定物权法,从涉公法式物权法到不涉公法式物权法,从有形物式物权法到无形物式物权法,从积极物权法到消极物权法,从所有制关系的物权法到非所有制关系的物权法,从一般流通领域式物权法到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式物权法,从最宏大型物权法到最微小型物权法等等,各种各样物权法类型的内容应有尽有。

    笔者花了10年时间,潜心钻研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和中国物权法成品的相关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这些品种的物权法:系统物权法,当代物权法,传统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以及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等等。有些物权法品种是单独发挥作用的,有些物权法品种是与其他物权法品种共同发挥作用的。任何法律也没有中国物权法这么深奥,所牵涉的法律关系与法理关系无比复杂。

    中国物权法,内容上可以归纳为物权关系法。物权法条文中蕴涵着各种物权关系、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分配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以及政治关系等十大关系,都是围绕着物权关系法进行统筹兼顾的。物的归属、物权保护与物权关系的统筹安排,并不限于财产权、财产关系和财产保护方面,某些身份权、人格权及其保护方面和无形资产也赫然在列。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兼顾全社会的物权关系,才是中国物权法之立法、普法、学法、用法、执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表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先生在谈到“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物权,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主要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或者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规范债权的主要是合同法,规范继承权的主要是继承法。

    物权法调整物权关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物归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是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物权法的结构,先对物权法的原则和物权保护等共同性问题作出规定,再分别是最基本的几种物权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逐一回答上述问题。

    (载《物权法(草案)参考》第1页~第2页,标题为王胜明《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代序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一讲)

    王胜明先生用十分简洁的笔触简明扼要地讲了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对于不懂什么是物、物权、物权关系者是醍醐灌顶、茅塞顿开。究竟其实,字里行间透露出一种微观物权法的思维方式。其中有的概念不是依据物权法理学来客观定义的,是根据立法编制来人为定义的。

    一则,究竟是物权大于财产权,还是财产权大于物权呢?

    从宏观物权法理学方面来讲,确实是物权大于财产权,并不是财产权大于物权。

    以物而言,物权对象应当涵盖各种有形物与无形物、自然物与人造物、要式物与略式物,应当涵盖一般流通领域与限制、禁止流通领域中的各种物。财产权限于有经济价值之物,而没有经济价值之物则不在此列,大多数限制、禁止流通领域之物和略式物等也不在此列。

    《物权法(草案)》不仅规定了大量的有形物、自然物、要式物,还规定了人造物,少量规定了无形物、略式物。如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电力、通讯、天然气等,都是无形物,这是属于财产权范畴;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通风、采光、日照,噪声、光、磁波辐射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中的不可称量物等,都是无形物、略式物,并不属于财产权范畴,属于人身权范畴。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涉及到无形物(智慧物)和要式物,既属于财产权范畴,又属于人身权范畴。现行的《物权法》对于上述的草案的条款序列、个别文字进行了一些改动,如将通讯改为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将条款排序进行更改等,而内容上是完全一致的。

    以物权而言,物权法对象涵盖有经济价值、交换价值的财产权,涵盖无经济价值、无交换价值却有物权价值的物权,而且物权广泛来源于各种一般流通领域和限制、禁止流通领域,并不局限于一般流通领域,并不局限于有形物、要式物和自然物;并不局限于财产权,其他物权和相当或相关的人身权、人格权也包括在此,其中法定的物权比重较大。然而,财产权,限于一般流通领域,限于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并不包括非财产性权利在内,其中意定的物权比重较大。

    《物权法(草案)》和现行的《物权法》,一方面试图将各种有形物与无形物、自然物与人造物、要式物与略式物列为物权对象,另一方面人为地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权和继承权等作了一些切割,对于相关的内容仅仅作出简略式规定。

    普通物权部分,法定生效、登记生效、合同生效、交付生效和继承生效等各种生效方式应有尽有,其中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也不例外;担保物权部分,是将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粘连、并联、同一、集合、信托在一起的,普通物权与担保物权、普通债权与担保债权成为全套的法锁权利,对于合同法、担保法等传统的财产权法进行了革新。

    《物权法》的概念数以千计,其中的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重要概念是该法律中的独家概念。该法一经颁布实施,直接对于制订企业国有资产法、土地登记法、城市房屋登记法、地方不动产登记法、股权质押登记法、商标权质押登记法、专利质押登记法、著作质权登记法、国有土地上征收拆迁管理条例等十几部法律法规产生了深刻影响。

    这种连锁反应式的法律效应,除了宪法以外,只有物权法才能出现这样的奇迹。由于物权法是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基本的物权制度法,不仅对于民法、私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对于某些公法、商法亦产生了深刻影响。由于财产权法是相对单一的法律,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合同法、继承法很难对于其他法律产生连锁反应。

    以物权关系而言,物权法涵盖财产关系与其他的非财产关系,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左右各种物权关系以及各种占有关系,从普通物权关系到担保物权关系都是成龙配套的。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既有财产关系,又有人事关系、物业管理与服务关系,还有清洁卫生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地役权关系等。

    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其他人的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占有关系等,于物权法中清晰可见。通行权、通风权、采光权、日照权、眺望权、引水权、蓄水权、用水权、排水权、管线铺设安装权和清洁卫生权,有些与财产关系有关,有些与财产关系无关,甚至于有些是纯粹的身份权、人身权、人格权关系。集体所有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根据农民阶级的身份权由法律规定的;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和地役权等,也是根据权利人的身份权决定的。

    在财产关系方面的划分也相当仔细,不动产的物权关系、动产的物权关系,以及派生性不动产的物权关系、派生性动产的物权关系,以及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占有关系,于物权法中清晰可见。其中,不动产的物权关系有一般的、意定的物权关系,也有特别的、法定的物权关系;派生性不动产的物权关系、派生性动产的物权关系,都是特别的物权关系。由所有制产生的物权关系,并非完全是特别的物权关系,于一般竞争、一般流通领域中的物权关系需要实行扁平化的方针政策。

    物权法能够巧妙地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融为一体,于普通物权法部分相应地默许了一些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于当代物权法中吸收了若干的传统物权法精髓。所有的物权关系是齐全的、立体的、网络的和清晰可见的。

    物权优于债权,物权关系优于债权关系,以及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担保债权优于普通债权,制度物权、政策物权优于担保物权、普通物权,以及所有制关系优于一般的物权关系,大大刷新了物权法的内容。法定的物权关系、登记生效的物权关系受法律特别保护,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再是短期的诉讼时效,而是二十年期间的诉讼时效。共有权亦优于继承权,这是物权优于债权的重要标志之一。

    财产权法专注于财产关系,非财产关系不在此列。财产关系方面,主要专注于一般流通领域的、可交换的、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关系,都是专门性的财产关系,突出的是合同关系和债权关系。看不到清晰的物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有许多短板。有些财产权法根本不区分不动产的和动产的物权关系,所有的财产权法并不是综合性、广谱性的财产关系。

    于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许多财产关系、物权关系无法得以理顺,某些短期的诉讼时效对于物权人和特定的债权人非常不利。关键在于,没有区分物权性财产保护与债权性财产保护,也没有体现出物权优于债权的重大法则。物权法原则上是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规则,财产权法相当一部分是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规则。即使是合同法这种公平合理的财产权法,与物权法中某些法定生效主义、登记生效主义规则相左,财产权、财产关系的保护具体到诉讼时效方面偶有失效的方面。

    综上所述,种种迹象表明,完全可以推定:是物权大于财产权,不是财产权大于物权;是物权包含财产权、财产权包含于物权,不是财产权包含物权、物权包含于财产权。

    二则,造成“财产权大于物权”假象的一些原因分析。

    现实情势下,专门并浓缩规定物权的法律只有一部,提倡“物权”概念而弃置财产权的只有物权法,总共才247个条款。然而,关于财产权的法律数以百计,法规数以千计,条款分别数以万计、百万计。有鉴于此,很容易造成“财产权大于物权”假象。

    再者,有关专家主观主义、机械主义作法,可以人为地削减物权法份量,并以“财产权大于物权”的说法说服他人。这不是以法理学来定义物权范畴与财产权范畴,是有意无意的制造“财产权大于物权”假象。

    原来,根据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立法规划,民法草案分为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共1209条。

    这种民法草案本身有几个不合理的方面。

    一是名称上和内容上不合理。

    按照大陆法系的立法惯例,由多种民法组成的法律称之为“民法典”,只有单行法才称之为“民法”。英美法系则称之为“普通法”。

    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陆续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亦称之为“民法”,不称之为“民法典”;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共五编,共1125条。

    无论是《中华民国民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不仅仅是名称上不合理,而且是内容上不合理。

    譬如,同是大陆法系的民法典,1800年8月开始起草、1804年正式形成的《法国民法典》(共3卷)共有2283条,嗣后陆续增补的数百条未计在内,该法典没有物权法的内容已经是这样饱满。

    1896年8月18日公布、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共五编,共2385条,嗣后陆续增补的数百条未计在内。

    日本于1898年7月16日施行的第2部(第1部颁布后因为学者的激烈反对而戛然而止)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共有1146条。此后陆续颁布实施了民法典施行法(共95条)、附则(共33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法(共241条)、户籍法(共138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共70条)、借地借房法(共54条)、遗失物法(共60条)、工场抵押法(共62条)、企业担保法(共62条)、假登记担保契约法(共20条)、利息限制法(共4条)、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现存97条)、制造物责任法(共6条)、国家赔偿法(共6条)、信托法(共74条)、法例(共34条)。整部民法典合计2202条。

    《中华民国民法》内容欠缺现按下不讲。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比西方国家的民法典晚规划100~200多年,而且多出4~6篇,而且当代的社会关系、人事关系、物权关系、财产关系和法律关系更加错综复杂,为什么仅仅相当于他们早期民法典一半的内容呢??

    二是没有制订物权法典,大量的物权对象没有列举出来。

    当初的立法规划意向,是把物权法作为民法草案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对待的。因为民法草案条款内容短少的限制,既不存在物权法典的制订,同时也大大限制了物权法内容的适当展开。《物权法草案》原定有268条的,现行的《物权法》只有247条,不增反减。

    倘若改进一下立法规划,既不要将物权法制订为单行法,也不要将物权法并入未来的民法(典),而是制订为“物权法典”,由原先的200多条增加到1000条左右,大大充实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的物权关系内容,充实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和权利质权、留置权、占有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大力增加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地产与房产基本物权(含居住权)、派生性物权(主要是知识产权、人格权)、零物权、综合利用物物权,以及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以及特别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等方面的内容,更能彰显“物权范畴大于财产权范畴”。

    立法规划中刻意压缩民法典和物权法内容,定然导致法律资源的巨大浪费,使得应有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中国自从步入市场经济社会以来,各种深层次的物权矛盾逐渐暴露无遗,产权纠纷、经济纠纷案件层出不穷,这对于制订民法和物权法都是十分严峻的考验。越是在这种严峻的情势下,越要头脑清醒,越要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法律资源。

    法学界推定民事责任的一大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赋予民事主体相对的物权自由权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倘若民法、物权法内容苍白或者短少,该保护的未规定保护,该限制的未规定限制,该禁止的未规定禁止,等于是在这两张法网上人为地留下了漏洞,怂恿了侵权人为所欲为,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争论“财产权范畴大于物权”或者“物权范畴大于财产权”,于理论上似乎意义不大。然而,这种先入为主的理论架构,可以左右立法规划,直接影响到民法典和物权法的圆满成功的程度。

    确切地说,关于物权法和财产权法,可以说是各有千秋。舍弃其中之一都会浪费宝贵的法律资源。欲望做到两者兼顾,可以采取这样的措施:

    一是将现行的物权法独立出来,修改升格为“物权法典”。

    现行的物权法,有大量公法——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的内容,并入民法典中是很协调的,很多专家学者早已认识到这种明显的问题。

    所谓“物权法典”,就是与“民法典”并列的两个法典,前者不是纯粹的民法,后者才是纯粹的民法。这种做法可以一举两得:既可以大力充实现行物权法的内容,又可以腾出位置布置财产权法。

    二是将财产权法加入“民法典”,突出财产权法的内容。

    物权法从规划中的民法典中退出以来,就可以放心无忧地安置“财产权法”一整编(甚至于两整编),并与物权法典珠联璧合,竞放异彩。

    看过《法国民法典》的人都知道,那里面大部分内容是“财产权法”。在三大卷中,第1卷是《人》,第二卷是《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3卷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规划条款共2283条中,从第516条~第2283条,全部是财产权法的内容。即使是不计算嗣后增加的几百条,也把人法的全部财产权法内容忽略不计,财产权法的内容是非财产法内容的3。5倍!

    具体步骤应当是这样的:第一步,将现行的《物权法》改装成《物权法典》;第二步,撇开《物权法典》,将财产权法注入《民法典》。至于未来的“民法典”,晚个几年制定颁布也不迟。关键在于,一定要做到科学立法,注重实效,长远打算,力戒浮躁。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一文,是立法机关负责人向最高权力机关首长报告立法方面的有关问题的。限于篇幅,不能跟一般的学术研究那样信马由缰,很多方面的问题只能点到为止。

    各个利益阶层的物权人都有自己的祈望、愿景与诉求,各个学术流派都有自己的一套理论基础,实在是众口难调。笔者看来,每个国家的物权法内容并不是尽善尽美的,相比之下,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法理学家能够做到的事情,需要在尊重原著的前提下阐发自己的思想观点,实事求是地进行恰当的点评。

    对于物权法的内容,既不要溢美,又不要无端的指责,这应当是一条原则。大家都对于物权法寄予厚望,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这样的迫切要求。努力修正是积极进取的态度,固步自封是消极怠工的态度,俗话说“文章不厌百回改”嘛。

    (未完,待续)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

    〖本文要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作《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一文中讲到,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3页)

    物权法调整物权关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物归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是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物权法的结构,先对物权法的原则和物权保护等共同性问题作出规定,再分别是最基本的几种物权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逐一回答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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