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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0-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0-2

    系统物权法

    〖提要〗系统物权法的原理、原则、规则、规律和适用范围等,是当代物权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对于指导立法、普法、学法、用法、执法和修法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本文提供了基本概念与新颖性的思路,可以认为是一种好的建议与初步的构想。各界知识精英和物权法爱好者们,可以对此集思广益,不失时机地共同做好这个大课题,为整个社会的物权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一、基本概念

    1、简单定义

    系统物权法,包括清一色系统物权法与混合系统物权法,指基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观点,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全面解析各个大小、内外系统之科学技术物权法,是当代物权法之宏观物权法理学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理解物权法条文的思维能力与应用技能,对于充分利用有限的法律资源深入普及物权法、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效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

    建立系统物权法模块的目的,在于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为思想工具,科学、全面、透彻、准确地理解执行物权法,抛弃孤立、片面、静止地看待当代物权法的物权观,旨在建立一种持久和谐的物权新世界,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物权新生活,最大限度地保障各种物权人在各种物权环境中的合法权益,为整个物权社会的政治文明、法制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奠定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不失时机地建立计算机模型和制订科学的法律标准,逐步由普通法过渡到判例法,大大地提高普法水平和执法效率。

    确切地说,每种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都有一个内部系统与外部系统。即使是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和逻辑物权法这些非成文的物权法,同样都有一个内部系统与外部系统。对内系统方面,信托所有权关系法显得格外重要;对外系统方面所有权关系法显得格外重要。

    目前的物权法体例上,着重于对外系统的大量规定,对内系统的规定相对很少。越是出现这样的问题,越是需要冷静地思考与运用系统物权法的原理来弥补物权法条款欠缺方面的问题。

    民事活动中有一个比较通行的规则,那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这是民主权利中意思自治主义的指导性理论。问题在于,民事主体中发生的物权关系本身就非常复杂无比,而且会连锁性地反映到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上来,甭说一部物权法,即使是十部物权法也明文规定不过来。

    况且,每个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每个人既是一个单独性的公民,也是一个群体性的社会人,需要遵守各种各样的行为准则和公民守则。物权法定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的合理利用原则,以及遵纪守法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都是平整物权关系的精髓。违背、破坏任何一项原则,就有可能破坏物权关系而发生侵权行为。

    系统物权法的系统化、一体化、立体化、网络化、社会化原理,就是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就是针对复杂的物权关系和“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等问题解剖麻雀,就是要把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以及技术物权法合并起来统一实施。只有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才可以慎重地利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和逻辑法的好办法,避免虚无主义和自由主义现象的发生,及时妥善地处理相关的物权争议问题。

    所谓系统物权法,既大量存在于各种民法、商法的内容之中,又大量存在于各种经济法、行政经济法之中。其中数量最多的是存在于行政法规和政策法规系列之中。

    关于系统物权法的思维方式与指导方针,物权法都有相应的规定。物权法第8条明确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38条明确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从人类由农业社会、农村社会迈向工业化社会、城市化社会以来,遂由封闭式单一化物权社会迈向开放式多元化物权社会,物权社会化与社会物权化的格局往往定格在系统物权法层面,对于立法者、执法者、学法者和用法者都是新的严峻考验。关键问题还在于,面对整个社会林林总总的物权类型、物权关系及其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等,内容单薄的物权法条文不堪重负,即使是制订出一部物权法典同样是不堪重负,出路也在于系统物权法的研究与应用。

    整个社会的物权运动是循环往复的,物权等级制度是客观存在的,人们的物权关系是错综复杂的,物权面孔是变幻无常的,物权生活是丰富多彩的,物权矛盾是层出不穷的,客观上要求人们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物权观来掌握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促使有限的法律资源充分发挥出最大化的效能效用与效力。这样的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工具,就是系统物权法。

    系统物权法不仅仅是一种思想工具,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应用工具。利用这种法律工具,就可以将有限的法律资源充分发挥到极致,又可以勘正立法中的瘕疵、纠正执法过程中的误判。人们或许能够将现行的《物权法》条文背记得滚瓜烂熟,但面对极其重要又极其深奥的物权法也不一定能够全部弄懂弄通。许多事情又由终点回到原点,迫使“知途迷返”的当事人重新审视自己的立场、观点与方法,重新拜系统物权法为师,练就十八般武艺件件精通,不再遭受人为的物权损失,不再上当受骗,解决物权纠纷也游刃有余。

    2、与宏观物权法的关系

    系统物权法与宏观物权法基本上是同一性法律关系,却不是全等于式法律关系。宏观物权法能够为系统物权法夯实基础,系统物权法则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摩天大厦。

    系统物权法是最大化、最优化、最庞大的物权法体系,涵盖宏观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当代物权法与传统物权法、普通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与政策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与科学物权法,以及非成文法中的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等。所针对的不是一种物权法,而是涵盖各种物权法体系。总体上分为成文法体系与非成文法体系,物权社会化和社会物权化特征更加明显。

    宏观物权法,有时候亦称系统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或者古典物权相对,与当代物权法相近。是在扬弃微观物权法基础上推陈出新,得以扩展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超大载体的当代物权法。不过,这种“系统物权法”主要是针对微观物权法的,对于微观物权法不是完全相融通的,或者说是在扬弃微观物权法基础上发展壮大起来的。然而,系统物权法,一方面,它承认微观物权法合理性的一面,需要吸取微观物权法的精华、剔除微观物权法的糟粕,从而建立崭新的科学的物权法体系,并为全新的系统物权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宏观物权法应当是独立的物权法体系,可以与系统物权法分庭抗礼,但大多数情势下与系统物权法对接。

    总之,宏观物权法与系统物权法在大多数范围内是相同的,但与微观物权法并不兼容;系统物权法可以与各种成文的和非成文的物权法兼容并包,甚至于可以包含宏观物权法在内。

    3、伟大意义

    系统物权法是格以致用物权法、联想联络物权法,无论是对于公有制或者私有制社会,也无论是计划经济社会或者是市场经济社会,都是必不可少的定制物权法,只不过是侧重点有所区别而已。最有效的宏观调控,最可能的利益均衡,最大限度的定分止争,最后的杀手锏就是系统物权法。因此,系统物权法不是一般的指导意义,而且具有伟大的、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公有制物权法系而言,已有公共物权法加入民商事物权法,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的对弈关系已经明显地摆在面前,自然而然地联想联络到系统物权法。对于私有制物权法系而言,民商法中很少介入公共物权法,已有的物权法条文远远不能满足普法用法的需求,更加迫切地联想联络到系统物权法。

    对于计划经济社会而言,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的配置采政府干预主义的物权化方针,大系统是计划经济的,中系统是商品经济的,小系统是市场经济的。对于市场经济社会而言,采企业自由竞争的物权化方针,大系统是市场经济的,中系统是商品经济的,小系统是计划经济的。当计划经济或者市场经济走向极端时,需要依赖于更大的系统物权法来重新规范与调整。

    物权法是最古典又最现实的法律类型与法律现象,采取形而上学的方式,是不能全面理解当代物权法与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以及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科学物权法、系统物权法之精神实质的。

    二、一般分类

    系统物权法,实为系统网络物权法,基本形态是内部系统物权法和外部系统物权法。由这两个系统物权法,能够派生出由内向外和由外向内的系统物权法,以及杂交系统物权法。各种直系、旁系、杂系系统物权法中,肯定存在母系统与子系统、主系统与从系统、大系统与小系统、长系统与消系统等等类型的系统物权法系。

    以内部系统而言,均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关联性。譬如,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关联性,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用益权、一般占有权、享用权的关联性,自物权与他物权、本位物权与信托物权的关联性。又如,最高额质权的近亲是动产的一般质权,远亲是动产的最高额抵押权和一般抵押权。一般而论,受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制约概率较小,仍然是相对自由的中级担保物权。区分最高额质权与动产的一般质权、权利质权,以及区分最高额质权与最高额抵押权、一般抵押权,以及区分最高额质权与留置权,需要有系统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的立场观点,力求做到精益求精的地步。

    1、成文法系

    成文法系之系统物权法,见诸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除了《物权法》称之为系统物权法之外,其他法律、法规统称为系统财产权法。实际情势是,财产权法体现在具有金钱价值的狭义物权法;物权法除此之外,还包括没有金钱价值、却有物权价值的的广义物权法。系统物权法的概念,远远大于系统财产权法的概念。但是,讲财产权法通俗易懂,讲物权法晦涩难懂。所有这些,在成文法系之系统物权法中充分体现出来,形成各自的成文法特色。

    第一系统:制度物权法系,政策物权法系,俗称行政法系、行政经济法系。主要集中于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拥有少量的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

    第二系统: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俗称民商法系。主要集中于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大多数不动产、少数动产和派生性财产融入了部分的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拥有少量的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

    第三系统:技术物权法系,科学物权法系。这两个体系的系统物权法成分,大多数集中于成文法中,少数存在于非成文法中。

    2、非成文法系

    非成文法系之系统物权法,是成文法系之系统物权法的配套工程,一般会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偶尔利用到它们。制度物权法系、政策物权法系的强制性因素很浓厚,基本上不与非成文法系挂钩;部分的担保物权法系规律性因素较浓厚,也不容易与非成文法系挂钩。普通物权法系是最自由的一类物权法系,所涉及到的物权项目特别多而杂,非成文法系之系统物权法基本上集中在这一板块之中。

    第一系统:习惯物权法系。此处的习惯,系指交易习惯,对于小额度交易、无关紧要交易、顺其自然交易和无需签订合同之类的交易等,不一定要按照成文法的规定来实行。日常生活和一般消费领域,城乡居民到农贸市场购买食品、rou食品和蔬菜等,到小商店购买小型日用消费品等,不一定要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一般均适用于即时交付之类的习惯物权法。

    第二系统:道德物权法。此处的道德,系指公民道德、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等。道德物权法,一部分存在于成文物权法中,一部分存在于非成文法之风俗习惯、道德风尚物权法中。

    物权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些明文规定,有些还没有规定到。一般而论,很多民事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权利在前、义务在后。道德物权法却往往是义务在前、权利在后,甚至于有些是纯粹不计较权利、光计较履行义务的。如爱护公物、拾金不昧、睦邻友好、团结互助、尊老爱幼、义务劳动、救死扶伤等等,无论是否有法律规定,一般是义务付出性质的,主要依靠当事人平时一点一滴的道德修养。

    法律法规不是什么鸡毛蒜皮的事情都要明文规定的,有些是不便于明文规定的,故非成文法之道德物权法一直是代代相传,而且做出了一些土标准、土办法。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古代社会几千年来制订的法律并不多,主要依靠儒家、法家、释家、道家等几大教宗来感化国民,治国、安邦、修身、持家、平天下别具一格。这就是道德物权法的奇妙之处。

    第三系统:自然物权法。此处的自然,系指因自然物、天然物、人造物的自然属性而形成的物权法,影响到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小部分存在于成文物权法中,大部分存在于非成文法之自然物权法中。

    某些自然物容易腐败变质、自然消亡或者灭失,这是非法律所为、非人力所为的客观存在,即使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然而大家一致公认自然物权法,尊重自然物的客观规律。

    某些天然物是无形物、不可称量物或者不可控制物,物权人不一定要享有财产权,只需要享有其他物权或者人身权即可。物权法“相邻关系”章节中,已经涉及到部分的清洁卫生权、通风权、采光权、观光权、眺望权等方面的天然物物权,但仍然是留有余地的法律规定,还要依靠非成文法之自然物权法进行微调。

    某些人造物也有使用寿命,使用期届满后,自然而然地消灭了原有的物权法,进而产生了自然物权法。还有些人造物也是一次性消费物,消费完毕后就归于自然物权法。法律法规不一定要对此进行明文规定,大家心知肚明就行了。

    第四系统:逻辑物权法。此处的逻辑,基本类型是真假物权、真假系统物权法,以及真假法律要件、真假事实要件和真假权利义务等,对于物权当事人和法官至关重要。

    形式逻辑物权法,是基本推理物权法,这里面很深奥,许多大学生也觉得很生疏。白马非马论,这是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约公元前320~250年)提出的著名的逻辑问题,出自《公孙龙子白马论》,简直如现代的哥德巴赫猜想数学难题一样的令人费解,至今仍然有很多人为此争论不休,但谁也难以说服说服谁。将形式逻辑物权法引入系统物权法,可以化干戈为玉帛、化腐朽为神奇,而要解决全部的老大难问题并非易事。

    辩证逻辑物权法,是运用唯物主义物权法来对抗唯心主义物权法,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是解析系统物权法的有力工具,比形式逻辑物权法更胜一筹。更有甚者,有的人形而上学猖獗,不是他们不懂辩证逻辑物权法,而是故意歪曲事实、歪曲真理,故意作难别人,瞒天过海地在物权法大观园中拈花惹草,真正有良心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们对此嗤之以鼻。

    系统逻辑物权法,包括数理逻辑物权法,是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逐个解析物权体系,批判地继承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的优良作风,高屋建瓴、气势磅礴并周密推理、所向披靡地解决各种物权矛盾,从而收到提纲挈领、举一反三的良好效果。

    关于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经济学家比物权学家懂得更多,什么统筹优选法、帕雷特最优法、全面质量管理法、系统工程法、计算机在管理中的应用等等,其实主要的是数理逻辑物法在经济领域中的广泛应用。

    现实中,可能还有一些人对于系统物权法不以为然,有的人著书立说多年来仍然停留于浅尝辄止的境界,这对于普法教育是很不利的。物权法科学是综合性、边缘性学科,老是用简单的思维方式来解析形如蛛网式的物权法,很有可能因小失大、误人不浅。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本文要点〗

    系统物权法,包括清一色系统物权法与混合系统物权法,指基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观点,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全面解析各个大小、内外系统之科学技术物权法,是当代物权法之宏观物权法理学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理解物权法条文的思维能力与应用技能,对于充分利用有限的法律资源深入普及物权法、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效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

    系统物权法,实为系统网络物权法,基本形态是内部系统物权法和外部系统物权法。由这两个系统物权法,能够派生出由内向外和由外向内的系统物权法,以及杂交系统物权法。各种直系、旁系、杂系系统物权法中,肯定存在母系统与子系统、主系统与从系统、大系统与小系统、长系统与消系统等等类型的系统物权法系。

    系统物权法的系统化、一体化、立体化、网络化、社会化原理,就是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就是针对复杂的物权关系和“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等问题解剖麻雀,就是要把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以及技术物权法合并起来统一实施。只有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才可以慎重地利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和逻辑法的好办法,避免虚无主义和自由主义现象的发生,及时妥善地处理相关的物权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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