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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0-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0-2

    股权权利质权的设定

    一、基本理念

    以股权出质设定权利质权,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制度,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出质和设质的可适性,是设立权利质权的先决条件,非法的和非流通性的股权不得出质。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得向对口监管的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权利质权自登记生效之日起生效。

    股权权利质权的设立,指依《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规范的适合出质的股权而产生的股权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分清上市公司股权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核心股权与外围股权的出质与设立质权。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权的设立、保护、行使、变更、转移、消灭受专门的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国家的经济制度、金融制度、所有权制度、权利质权制度等制度决定了股权质权从设立到消灭的一整套法律程序,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原则,股权质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是其中的法律程序之一。

    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股权亦称社员权,是以股东资格即公司社员资格为发生基础的现实的及未来的定向财产权。股权既可以在实体经济中运作,又可以在虚拟经济中运作,故每个国家对于股权的规范与限制实行最严格的管制制度。设立股权和股权质权,当事人均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公司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股权,包括依法可公开流通与限制公开流通两种。前者这种股权出质和设立质权、转质权时是自由灵活的。后者上市公司核心股权或者管理层的股权,流通时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的限制,禁止上市公司内幕交易和抽逃资金。

    非上市公司股权,即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股权。这种股权出质和设立质权、转质权时是受限制的,因为其公开性、公信力和监管力度不如上市公司股权的强大,容易产生内幕交易等弊端。

    物权法第226条所谓其他股权,是指不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等。权威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88页是这样解释的。至于具体原由则没有说明。

    核心股权,是关系到公司或者个人核心资产权的股权。这种股权出质和设立质权、转质权时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涉及到公司或者个人利害攸关的权利。如公司出质或者转让50%以上的股权,就有可能失去对于未来公司的控制权与决策权;个人将自己的股权与股票转让,就失去与股权有关的各种权利。

    外围股权,指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等附属股权。这种股权出质和设立质权、转质权时不会伤筋动骨,仅损伤一些皮毛,适合于比较小额度的融资,适合于农民集体、个人小额度的融资。农民组织一般是相当散漫的半身份化、半经济体的组织,产权结构本来就比较复杂,农民集体干部以权谋私、以权谋权(股权)和暗箱cao作、贱卖集体财产、分配不公等现象时有发生,且他们的监管不力,漏洞很大。

    二、股权的风险

    股权的风险,不仅仅指单位、个人的经济风险,股权泛化、自由化时可能影响到国家政治和政权的危险。

    谈到股权问题,首先是应当明白的是股份制是个双刃剑,利于融资和发展企业经济,但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和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其次是股份化是非常有害的,与私有化、自由化、市场化甚至全球化几乎是同义词。前苏联解体不久的俄罗斯股权化泛滥成灾而导致的由超级大国没落为三流国家的惨痛教训至今仍历历在目。“俄罗斯私有化之父”丘拜斯的总结很有代表性:“在质押拍卖(指俄罗斯1995~1996年的国有资产质押拍卖)中完成的唯一任务是促进产生大的资本家,以防止社会主义重归俄罗斯。这个任务95%是政治性的,只有5%是经济性的。它是借助于质押拍卖完成的。”(【中华论坛】俄罗斯国企私有化造就权贵资本主义的教训!作者土拨鼠挖挖发表于2012年2月26日中华网)。

    人民网强国论坛2012年3月25日针对《苏联解体时就这么干的,他这是啥意思世人皆知》的讨论主题,无名氏的跟帖中指出:“如果国企分股,就必须严禁股权转让,严禁财团参股、购股,它就改变不成私企。”军转网2011年5月18日记载无名氏的《俄罗斯资本寡头绝大多数是原苏联的党政官员》谈到,俄罗斯私有化是从无偿发放私有化证券(股票)起步的。在1992年~1994年间,政府给每个公民(1。49亿人)分发面额1万卢布(按1992年汇率计算合72美元)的证券,每人只要象征性的支付25卢布,即可获得面值10000卢布的购买券,凭证可以购买企业股票或入股投资基金,也可有偿转让或出卖。……但接着发生恶性通货膨胀,1992年达到2501%。广大民众迫于生计,纷纷出卖私有化证券。暴富者和经理们乘机廉价收买,私有化证券向他们手中集中。……在企业改制分配股权之机利用行政或管理权力掌握控制权。……在银行私有化和全面开放金融市场过程中,新权贵们乘机敛财。……别列佐夫斯基披露几大金融集团控制了50%俄经济,实际控制了银行、国家预算基金、军火和稀有金属贸易、石油以及轻工业、绝大部分传媒,金融寡头竭力左右俄政治。

    中华网2011年6月4日登载了骇客大帝的文章《苏联解体后美国用几亿美元卷走28万亿财富》片断如下:“当时每个苏联公民大概分到了10万~15万左右卢布的国有资产,当然是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化的形式。10万~15万卢布在当时的条件下是一大笔财富,约合4万美元左右。……一场财富的公开掠夺由此开始。……一面是国际金融机构精准的研究报告和国际金融媒体铺天盖地的负面报道,一面是不断快速下跌的前苏联国有企业债券价格。…不停地‘卖出、卖出、卖出’,而市场则‘暴跌、暴跌再暴跌’。就这样,微笑的外资和金融投资者用借来的别人的钱(前苏联人民、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钱)收购了前苏联的国有企业。…就是这样,美国动用了几亿美元就把前苏联人民积攒70年的财富—价值28万亿财富赚到手。”

    三、登记生效主义类型

    股权权利质权的设定,采登记生效主义物权化方针,应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股权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时设定。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时设定。这是最主要的对口登记的登记生效主义方式,涉及到上市公司但主要股票上市的个人为数最多。中国的股民人数已经高达3亿多散户,他们出质的目的是为了以股票为质贷款购买住房或者汽车,主要是在股票行情不好的时候不想马上抛出,观望一段时间后再抛出,因为过早地抛出会导致自己血本无归。

    《担保法》第75条第2项是采取比较审慎的办法来规定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并没有提及股权。《物权法》规定的“股权”应当是比股份、股票更广泛的对象,除了包括股份、股票以外,可能还包括公司企业的控股股权或者企业控制权在内,而少量股份、股票就不一定包含有这种特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家行政团体法人。依法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登记的股权,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开发行股份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200人以上的公司的股权等。这些股权的表现形式就是股票。

    目前这些股票都实行无纸化监管,其发行、转让、出质和设定质权等活动都要受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登记机构的监管,股票的过户、结算、保管、转让、出质和设定质权等都要经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才能成就。同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电子化联网模式,方便当事人和第三人登记、查询与交割,相当快捷并可节省时间和节省登记成本。转让股票时更能够显示出分秒必争的便捷之好处,当事人可以享受电子信息化、无纸化秒杀的许多乐趣。

    第二,股权质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时设定。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定。这是另外一种对口登记的登记生效主义方式,涉及到整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者部分股东的股权的出质与设定质权,并不涉及到所谓散户股票出质与设定质权的问题。

    其他股权,指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等。这些公司于注册登记时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年审登记或者会员登记手续的,故这类公司或者公司股东出质、转让其股权或者股份,采取对口登记监管办法是顺理成章的。

    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每年进行跟踪监管,查验诚信记录与守法记录,对于不合格的企业进行警告、除名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理,借以保护合法企业及其权益,打击不良企业和不良行为,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与市场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放窗口服务,让有需要的当事人随时申请查询相关企业的信息资料,但需要申请人亲自奔赴其窗口服务处办理查询、登记出质或者质权,无纸化、信息化和远程化水平逐步提高。

    将以其他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确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很好地落实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可以让当事人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到股权上的资金来源、资信情报和是否存在债务负担或者担保物权负担,质权人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

    注意:《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这两类股权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出质,也不得设立质权与转让。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6条

    相关名词: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之权利质权比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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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股权出质设定权利质权,其功夫在诗外,其正面和负面作用另有图解。所谓出质、担保债务,表面上是形成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的法锁关系,骨子里牵涉到企业的核心产权和核心控制权,这些权利远比物权、债权厉害。因此上,在所有的担保物权中,此类担保物权是最厉害、最具杀伤力的。质权人与出质人双方的搏斗,不光是拼智慧、拼力量,简直是在拼命。诚然,上市公司股权虚拟经济和泡沫成分大,股权价值时涨时跌,实现质权的风险也最大,在各类担保物权中的风险是最大的。其他公司股权实属实体经济的核心权利,其经济规模和张驰程度不及上市公司,实现质权的机遇与风险是并存的。前苏联的股权化“改革”,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股权灾难之一,殷鉴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