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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4-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4-2

    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

    一、基本理念

    1.质权合同的要素

    质权合同的要素,亦称质权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质权合同的关键性成分之所在,也是实现质权的充分而必要条件的组成部分。因为实现质权,需要圆满的内容和完美的形式相统一,需要充分利用现实条件进行改造,就应当重视各个要素的功能作用。

    质权合同有三大板块,或者说有三大要素。第一要素,是质押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如本条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便是;第二要素,是质押财产要素,如本条款第(三)、第(五)项的规定便是;第三要素,担保范围要素,如本法第(四)项的规定便是。前两个要素主要侧重于质权本位型法锁的链接,后一个因素主要侧重于扩展型法锁的链接。

    圆满的质权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应当是三大要素完全具备的。但是,质押合同的设立,不等于质权已经设立。因为质权的设立,需要等到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才生效。就是说,三大要素是设立质权的充分而必要的条件,但不等于是设立质权的立竿见影的事实要件。因为动产权利的公示法则,已经确定了以“动产交付”为生效要件,也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等于说,质权合同及其三大要素不是万能的,但没有三大要素是万万不能的。

    2.质权合同的要素与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的关系

    质权合同的要素,大部分是针对出质人的义务的。比如,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和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等,这些已经占据质权合同主要条款的五分之四,都是目标针对出质人的义务的,义务人几乎没有多少商量的余地。唯有担保范围要素,可以对于出质人网开一面,当事人可以对于质权人设立限制性条件,规定具体的义务范围。这么说来,质权合同的要素中,有主要素与次要素之别。

    质权合同的要素包含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包含于质权合同的要素,这是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实际上是当事人债权债务的相容关系或者不相容关系。所谓相容关系,就是质权人的担保债权与出质人的担保债务的协调关系。所谓不相容关系,就是质权人的权利义务与出质人权利义务是性质不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理论上,各自的义务是为搭界的,但不是绝对的。如如何妥善保管和慎重处分质物,双方都有一定的义务与责任,只不过是有的责任与义务大一些,有的责任与义务小一些而已。

    物权法本条款关于质权合同的规定,仍然是比较笼统的规定。一方面,担保合同确实与普通合同不相同。普通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项目大致上是平衡的,而担保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项目大致上是不平衡的。具体表现在担保债权人的权利项目多于担保债务人的权利项目,担保债务人的义务项目多于担保债权人的义务项目。另一方面,担保物权法中专门列举了担保债权人的限制条件以及责任、义务的规定,弥补了担保合同中好像不平衡、不平等的势态。

    3.可拓展的担保范围要素

    关于担保范围,物权法第173条明确规定了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这五大板块。第185条重申了签订抵押权合同时必定的担保范围要素。但权利质权、留置权方面不再专门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第173条的规定是原则性、通用性规定,关于主债权及其利息、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这五大板块,应当全部适用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一般动产质权和最高额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留置权。

    还要注意的是,虽然物权法没有规定担保范围中关于保证金、违约金之类的非物权性担保,而从立法专家的解释和法理专家的通说中得知,保证金、违约金之类的担保均称之为“人保”,应当全部适用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一般动产质权和最高额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留置权。

    其中,违约金之类的合同内容,质权人有权主张,出质人也有权主张。如质权人未能妥善保管所占有控制的质押财产,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除了提出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外,应当可以提出违约金的请求。但是,到头来这两项应当合并为一项。原则上仍然以损害赔偿金为主,或者以损害赔偿金为主要的参考标准。

    同为合同的担保范围,同为物权性担保的五项内容,同为非物权性担保的二项内容,质权的担保效果与抵押权的效果是不一样的。一则,质权的价值大于抵押权的价值,具有对标的物优先占有控制权、特别处分权等权利,这是抵押权所不能及的。二则,质权人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能够得到有力保障,几乎是独占性的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这也是抵押权所不能及的。三则,质权人的优先权和排他权,可以压制抵押权人的优先权和排他权。如果质权在抵押权之前设立,抵押权就不能在此基础上设立。如果质权在抵押权之后设立,质权人对抵押权人产生了排斥的效力,仍然可以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担保的标的财产。这么说来,这也是属于“可拓展的担保范围要素”。

    二、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

    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是所有担保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质押合同也不例外。首先应当说明的两个问题,一是通用性。所指担保范围,不应当是债权人、质权人的专利,债务人、出质人在特定情形下也是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二是可塑性。其法锁关系是扩展型的法锁关系,是富有可塑性的一类法锁关系;三是质权担保范围应当由当事人协商约定,但当事人对担保范围不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参照本法第173条关于担保范围的规定实行。

    动产质权担保的范围,是指质权人实现债权时可以优先受偿的范围。其应当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当事人对担保范围不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参考物权法第173条的规定确定,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一般而论,质押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是质押合同附加条件的因素,有的解读文章就直接解释为“动产质权担保的范围,是指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可以优先受偿的范围。”其实,这只是从质押合同的主要对象或者主要方面来说明的。既然是附加条件,质权人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出质人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既然其法锁关系是扩展型的法锁关系,债权一方在扩展,债务的一方也可以扩展。因为质权人可以占有、管领与控制质押物,质权人的反定限物权得到了扩张,加上担保范围的扩张,质权人的权利近乎圆满。为了使得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平衡一些,或者说使得出质人的义务与权利相对平衡一些,或者说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法锁关系相对平衡一些,质权人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出质人也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种解释,应当更加公平合理一些。如果将本条款以及本法第173条仅仅理解为担保债权人一方的可塑性,那就是片面性的理解了。

    按照解释,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总体上,确实是专门为担保债权人所设立的条款。主债权及其利息、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可以为质权人所专有的项目。但是,损害赔偿金一项,应当是共有的项目,质权人、出质人同样可以在质押合同中主张。假如出质人不主张,届时事实要件发生时,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是勉强能够维护权利也会打折扣。

    本法第1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220条第2款规定“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这些规定,是保护出质人的定限物权,是用于限制质权人的行为的,出质人也可以要求写在质押合同上。

    就算是损害赔偿金写与不写都能够得到赔偿的话,也是有实质上的区别的。有什么区别呢?

    第一是出质人主动性与被动性的区别。质押合同上载明了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与办法,出质人便有了相应的主动性。比如,针对“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的情形,出质人可以即时地向质权人追回质押财产,并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中止质押合同、取消质权人质押财产占有权、管领权与控制权等;对于“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情形,出质人同样可以即时地向质权人追回质押财产,并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中止质押合同、取消质权人质押财产占有权、管领权与控制权等。这就是出质人主动性的主要方面。如果是出质人于质押合同中没有主张其相应受赔偿的权利,处处有被动的地方。

    第二是出质人所得赔偿金有很大的区别。不错,本法是可以支持出质人要求质权人赔偿损失,法院也有可能照此办理。当质押合同中没有载明质权人应当赔偿多少、怎么赔偿等情形下,法官是有自由裁量权的,如果运气好的话,最多是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同等金额来判决对方赔偿,间接损失就不一定有这种运气了。当质押合同中已经载明质权人应当赔偿多少、怎么赔偿等情形下,出质人可获得直接、间接损失的赔偿金,以及滞纳金等请求。比方说,假设,出质人的损失达到100万元,出质人最多可以得到100万元以上的经济赔偿金。如果质押合同中没有以上赔偿损失的内容,出质人仅仅可以得到100万元以下的经济赔偿金。在假设推理上,主要的区别在这里分野了。

    同理,如果说质权人于质押合同中没有载明担保范围或者担保范围不明确,即使是法院支持质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同样地有可能在证据不完备的被动情势下丢失一部分权利。特别是在证据不完备的情形下是如此。

    再说法锁关系是扩展型的法锁关系,是富有可塑性的一类法锁关系。这个不仅指质押合同有无载明担保范围的法锁关系与可塑性。即使是合同中未载明了的,仍然是有可塑性的。如果当事人老老实实地履行合同的义务,起码来说可以免除当事人的大部分责任,甚至于全免。

    质权人老老实实地行使质权,出质人老老实实地履行债务,担保范围的法锁关系可以自动解除。否则,担保范围的法锁关系可以锁定得更加紧密,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不但不会减轻,反而会加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0条

    相关名词:

    〖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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