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竞技小说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在线阅读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4-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4-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4-2

    拟定动产集合定限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一、基本概念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其众类动产捆绑式集合抵押,并执行自愿登记制度,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特定抵押人将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集合抵押的,抵押权人须等到抵押期限届满才能就其集合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也可以按照约定的情形边让债务人边生产经营而抵押权人逐步优先受偿,除此之外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是一种引用式的定义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特殊情势下对于善意第三人作出了物权化方针的调整: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主要由专项动产抵押关系法和登记法规范与调整。首先是确保抵押财产买受人的权利,其次是给抵押人适当加权、给抵押权人适当减权。以此为契机,平衡三者之间的合法权益。显然,这种定限登记对抗主义已经相对地弱化了登记要件,注重实效,通过调整现有和将有的抵押财产的办法来变通,使得正常的产权交易和物权交易均处于相对和谐的圆满状态。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指对已经登记的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进行定时、定向的限制,适当地限制抵押权的实现形式,以便于生产经营者于平常期间内安心地生产经营,保护正常交易的买受人的利益,并适当涤除抵押权人的追及权或溯及权。确切地说,是因势利导地削弱登记生效的抵押权,降低登记对抗主义的等级,借以保障抵押人和买受人的正当权益,以保障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安全和利于增强债务人的货币还债能力。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及其定限登记制度,是中国新型的动产抵押制度,是在总结商品经济社会经验和担保法执法经验基础上的一次大升华与大升格。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特定的抵押人拓宽融资渠道、加速资金流动与商品流通、解决三角债危机等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广受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欢迎,成为中国新型担保物权制度的一大创意。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是法定的抵押制度,因应动产的流动性、离散性和容易毁损灭失性等特征,着重拟定特定的抵押人、抵押物并实施捆绑式集合抵押,从现有和将有的抵押物入手,以实现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可靠性、实效性,将相对困难的抵押方式变成相对容易的抵押方式,从而收到既有固定性又有灵活性的优先清偿债权的双重效果。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是意定的兼定限的登记对抗主义抵押制度,其与非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登记如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的登记对抗主义抵押制度一脉相承而又有区别。

    二、主要内容

    本条款发下主要内容,是与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相互关联的,应当进行全面的了解与分析。

    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的负责机构

    (1)登记机构

    本物权法以及《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的负责机构是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所)。这是一个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关系密切的官方登记机构,对于各种企业的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资料、资信情况比较熟悉,而且还有一定的权威性与威慑力,能够据此鞭策债务人,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星罗棋布地遍布各个社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方便而快捷,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打击非法经营活动、惩治违规违约行为既不乏权力、也不乏人力。

    总之,法定的登记机构亲自负责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是最佳选择,是公证机构和其他登记机构所难以比拟的优势机构。

    担保法第42条第5项也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担保法又规定,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机构是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目前情势下,公证制度正在改革,公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当事人要跑很远的路不太方便。个体工商户设立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一般会多于农业生产经营者,且公证机构的权威性不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条款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三大类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登记机构,统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里来是完全正确的。

    (2)登记地点

    本物权法以及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动产抵押的当事人,应当向抵押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抵押住所地就近登记,是将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对口登记与属地登记结合起来,同样是为了方便登记、方便监督,避免混乱登记所造成的混乱局面,酿成意想不到的不良后果发生。

    按属地管辖与对口管理,这是各行政管理机构、各司法机构通行的一贯制原则。因为人是流动的、物也是流动的,如果说人与物流动到哪里就登记在哪里,那么,各种动产抵押与登记就会如漂萍一样随波逐流,将会不停地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使得债权人、债务人、登记机构各个方面疲于奔命,效率很低。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在同一个住所地,那么,最好是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机构,以便于对集合抵押人与集合抵押物进行全程式跟踪监督管理。

    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效力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效力,不同于单一动产抵押的效力。虽然同属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同样地承认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单一动产抵押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相对简单而清晰一些;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相对复杂一些。

    倘若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是未经登记的,债权人肯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后来居上的已经登记的其他抵押权人的善意占有与取得。这一点与单一动产抵押的效力几乎是一模一样的。然而,最大差别在于,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集合抵押,并没有限定哪种动产的抵押,也不限定现有的和将有的哪种动产的抵押,不确定的因素太多,形成了多中心即无中心论,抵押权的机遇与风险都有。

    倘若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是在合同生效以的经过登记了的,表面上是给抵押权人投了一份信誉的保险。但登记后的效力同样地具有某种不确定因素。问题在于:

    一则,法律允许抵押人随时随地处分已经抵押的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动产,如果抵押人守诚信问题就好办,如果抵押人不守诚信问题就出岔子了。

    二则,法律允许买受人随时随地买受抵押人的财产,买受人的买受权容易冲击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弄得不好就会使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落空。

    三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拟定动产集合抵押之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应当分类控制,没有分清轻重主次,如果抵押人随意处分最值钱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却将最不值钱的半成品、产品用于将来清偿债务,那么,会将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登记的效力大打折扣,对于债权人不利。

    四则,尽管本法是将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列入“一般抵押权”对象,而在成分上与“最高额抵押权”应当相差无几。只不过是,本法之最高额抵押权是从担保金额上来划分的,而此处的“最高额抵押权”是从担保物数量上来划分的。

    为了解决上述的诸种“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登记的效力大打折扣”问题,抵押权人最好选择分期分批地以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物来及时地清偿债务,分期分批地实现部分抵押权,以化解矛盾与风险。

    3.对于正常经营活动与买受人权益的保护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是个新型的抵押形式,是一种更加复杂的抵押担保形式。买受人的买受权同样重要,同样地受法律保护。为了均衡债权人、债务人和买受人之间的物权关系与利益均沾关系,本条款对于相关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一般而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设立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本条款有些意外,根据需要和可能削弱了其优先受偿的权利。即是说,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已经登记生效,抵押财产买受人的买受权是确定了的。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是有一定弹性的抵押制度,法律允许抵押人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允许买受人正常行使其买受权。

    立法专家解释说,主要因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其称之为浮动抵押)是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设定担保,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占有、使用、处分抵押财产。如果以全部或者部分动产抵押,又不让抵押人处分该财产,抵押人的经营活动就无法进行了。特别是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原材料、库存产成品,这些动产是经常处于流动过程中,既然法律允许抵押期间处分抵押财产,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又具有抵押期间财产不确定,抵押财产最终确定前处分抵押财产不受物上追及的特点,占有又是推定动产所有权的公示办法,那么对于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就应当给予一定的保护。否则,所有动产的买受人为防止买受的货物被追及的风险,在交易前要么必须查阅登记资料,要么必须征得担保物权人的同意,这样将使得动产交易活动变得相当滞重,不能适应现代商业的需要。

    立法专家还解释说,正常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存货融资中,买受出卖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的已经设定担保的存货的人;二是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前提条件是,买受的财产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买受人必须是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了抵押财产。(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09页~第410页,有改动。)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是个新生事物,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更好地均衡抵押权人、抵押人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才是至关重要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了削弱也是事实。一些聪明的抵押权人懂得如何避免不利因素的影响,做出更加有利于自己利益的优化选择。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89条

    相关名词:

    〖拟定动产集合定限抵押登记简介〗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