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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9-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9-1

    遗失物的概念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遗失物,是指失主非基于自身的主观故意而丧失物的占有,且非无主的动产物品。失主与捡拾人之间并非存在物品的交易、转让和赠与的主观行为,即失主遗失该物品为偶然性遗失,捡拾人拾取遗失物为偶然性获取。简言之,遗失物是一个道德法学术语,是指动产的所有权人或实际占有人因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或自然原因导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支配的物品。

    物权法所称之遗失物,是指有一定价值的动产有主物品,是由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和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规范与调整的有主物品。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原则性规定,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让与人对于转让遗失物应当是无处分权。转让人无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让与人对遗失物无所有权或者无信托所有权、无信托处分权以及让与人对标的物无法律上的处分权。二是让与人原本有处分权,但嗣后因某种原因丧失处分权的,亦可发生善意取得。(2)受让人受让遗失物时须是善意的。一般而论,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受让人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让与人对于遗失物无处分权,再根据遗失物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判断可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明明知道让与人对于遗失物无处分权的不得受让。(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遗失物捡拾人非法转让遗失物价格合理,善意取得的交易暂时受法律保护,但由公权机关证明和失主证明是遗失物,应当配合退回遗失物。(4)转让的遗失物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5)失主的遗失物追回权、优先赎回权和遗失物的追偿权的行使。

    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重点在于保护遗失物和失主的遗失物追回权、优先赎回权和遗失物的追偿权,其次是酌情处理捡拾人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暂时保管权、限时向有关机关有关单位报告权、兑现赏金的得偿权,再次是酌情处理遗失物的买受人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

    应当注意的是,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由道德法规范与调整的,其次是由物权衡平辅助规范与调整的。古今中外均将拾金不昧作为公民起码的道德来规范化,并把这种良好风尚发扬光大,教育孩子加强道德修养,从小学孔融、学雷锋,学英雄模范人物,学做好人好事,克已复礼,大公无私。人类社会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全部提倡拾金不昧、失物还主的优良传统,并由习惯法上升到成文法来建立健全统一的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连拜金主义、物欲横流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如此提倡拾金不昧、失物还主,可见这项善意取得制度是普世价值的一项良好的制度。

    所谓统一的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就是由遗失物暂时占有制度加遗失物招领制度、遗失物及时还主或上交保管制度、赏金或保管费补偿制度、遗失物毁损灭失隐匿赔偿制度、遗失物限制交易制度、公权机关的特权处分与上交国库制度等一整套占有保护制度和物上请求权制度组成,重点是失主的遗失物追回权、优先赎回权和遗失物的追偿权制度。总体上,就是规范公序民俗有主物的普世道德法制度。

    (二)条件推定

    具体地说,遗失物应当具备几个客观条件:

    1.意态推定。遗失物须有主之物,须占有人非故意丧失占有。遗失物首先依心理因素与注意力而成立。如失主持有的物因注意力不集中,或者思想麻痹大意,将该物置于不适当的地方,失主离开原地了,而将持有的物品忘记随身携带而遗失在该地。该地不是失主自己的私人活动空间和居所,对于物品也没有保护的屏障,被陌生人偶然捡拾而占有。

    2.事态推定。须占有人丧失占有已经构成既成事实。动产的占有形式,有自主占有、委托占有、临时占有、长期占有等形式。严格地说,于特定场所之中,因货物交付,占有人与物短暂分离,并不构成遗失,否则,则构成遗失;如占有的物品或者动物偶然进入他人的土地,在私人空间忘记置放位置之物,短期内不构成遗失物,否则,则构成遗失。所谓丧失占有已经构成既成事实,应依社会观念来判断,社会观念倾向于同情丧失占有人,拾金不昧。

    3.价值推定。须占有人丧失占有物具有一定的价值。失主的经济地位不同,对待遗失物的态度也不同。对于有钱人而言,丢失几十元甚至几百元的东西根本不算什么遗失物;对于吃了上顿愁下顿的流浪者而言,丢失几元的东西也可能算遗失物。因此,物权法之法定的遗失物必须是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与日常生活中的小小遗失物的概念是有所区别的。人民法院对于返还遗失物的诉讼请求,一般有个立案标准,不能一概而论地“有闻必录”。

    4.信托推定。遗失物应当在非法定占有、保存的情形非自愿流失。动产可以出租、出借或者商定保管、保存和托管、寄存、移动、转移、赠送等多种形式变动占有,存在各种信托占有形式。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保有占有权时不构成物的遗失条件。唯有原物非正常的易位并易主,且为占有人非主观故意所为。

    5.财产性质推定。遗失物的对象只能是动产遗失物且非无主物。遗失物一定要有原物的主人,否则视其为无主物。无主物的物权取得制度,是先占先得和无偿占有,但公共利益优先。有主物的物权取得制度,或者是登记对抗主义生效,或者是交付生效主义生效,或者是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生效。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的物理属性是固定不动的,决定了不动产是不可能遗失的。通常所说的遗失物,就是专指动产的遗失物。由于动产不是基于权利人的主观故意而丧失占有,因而其不是抛弃物、废弃物,而是有一定价值的有主物。

    6.特定推定。遗失物的例外情形。遗失物如果是货币或者是无记名有价证券,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为失主所有,否则,法律上不予采信。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为日常流通广泛的动产物,动产交付可以在一瞬间内完成,其快捷程度无与伦比。遗失此类物的号码、包装物、夹带物和证人证言等,应当为关键证据。遗失物如果是货币或者是无记名有价证券,遗失人无权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只能向出让人请求返还同种类物或者请求其他赔偿。

    7.名称推定。遗失物的另类表示。遗失物可能存在另类称呼表示。某些失主在作寻物启事时,为了寻物方便起见,被盗窃的物品也称之为“遗失物”。某些失主在作寻物启事时,既不知道自己的物品是被盗窃的还是自己遗失的,也称之为“遗失物”。所有这些,须根据需要和可能作事实上的最后鉴定。前一种倾向于被盗窃物,后一种倾向于遗失物。

    二、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

    客观上有真遗失物,也有假遗失物。这关系到逻辑法,关系到真假物权、有无物权、长消无物权或者零物权,以及连带权利义务。

    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假乱真的所谓遗失物。有貌似遗失物的埋藏物、地下珍贵文物和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盗挖掘、盗墓挖掘的地下和水下埋藏物、隐藏物,偶然获得的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尸体,偶然发现的珍贵、濒危植物等,这些以假乱真的“无主物”不属于遗失物。

    2.不合常理的假遗失物。施工工地露天存放的材料,运输工具附近临时存放的货物,市场或商店仓库周围临时置放的商品,房屋周边存放的器物与交通工具,晒谷场所放置的劳动工具,草地上放牧的牲畜等,这些不合常理的“有主物”均不属于遗失物。

    3.不合常规的非遗失物。没有多少经济价值、使用价值、利用价值、物权价值和立案破案的遗失物,对于国家机关包括公安部门来说可以作为“假遗失物”看待。价值微薄的遗失物,可以由具体的基层单位、团体组织来自行处理。

    4.其它的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因偷盗、抢夺、侵占、骗取、坑害他人之物为非遗失物;因债权债务纠纷而抵押、质押、留置或司法机关扣押的担保物为非遗失物;骗取赏金、损公肥私而串通作弊的“拾得物”为非遗失物。

    5.其他以假乱真、不合常理、不合常规之捡拾物亦为非遗失物。

    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均不存在遗失物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排他关系和劳动关系。对于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公安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可以不予受理,或者交由其他对口单位处理。对于报假案而性质严重者,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法纪教育甚至于治安处罚。

    三、遗失物之物债权关系

    因遗失物而导致发生的物权关系是物债权关系。主要的权利义务人是失主和捡拾人,其次是无处分权人、第三者善意取得人。主要的物权类型,是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遗失物的追回权、遗失物的优先赎回权、失物的追偿权,失主主要集中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拾得人的权利,集中于意外的善意取得权、遗失物临时保管权、遗失物即时招领公告权、遗失物及时上交有关部门处置权、遗失物立即拒绝虚报冒领权、遗失物保管费用取得权、遗失物悬赏取得权等权利;拾得人的义务,是主动积极及时寻找失主返还遗失物的义务,主动积极及时向有关部门上交遗失物的义务,拾金不昧、少取多予或纯粹好人好事的义务,认真履行保管和拒绝虚报冒领遗失物的义务,不得随意侵占与处分遗失物等义务。以上义务,实为“无处分权人的义务”。

    其他无处分权人的义务,如信托人代替拾得人履行保管和拒绝虚报冒领遗失物的义务,以及其他的义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拾得人的义务份内义务。如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无拍卖权的拍卖者、无出卖权的出卖者和无购买权的购买者等相关的义务,可参照拾得人的义务的份额内履行。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基于公序良俗、拾金不昧道德风尚之类的道德法规范要求,基于遗失物权利人财产与财产权的保护规范要求,即使是法没有合同约定,原则上是以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为基准。往大处说,任何无处分权人都是返还原物的义务人。而且,返还原物只能早不能晚,只能完整返还不能残缺返还,只能尽义务返还不能尽权利返还。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7条

    相关名词:〖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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