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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9-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9-1

    共有物债权债务法锁效力

    一、基本理念

    共有关系物债权法锁效力,也就是共有物债权债务法锁的约束性效力,在对外关系上和对内关系上,包含普通法锁和担保法锁的效力以及主观的效力和客观的效力。前者是从法锁效力的主体来突出的,后者是从法锁效力的客体来突出的,反正两者之间是密切相关的。确切地说,共有物债权、债务法锁的链接与解除以及追偿权的行使,公平合理才是最终的法锁效力。

    对外关系,是指共有人与全体共有人之外第三人之间的法锁关系。关于对外效力,首先注意,对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不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只要是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共有人对债权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其次,连带的办法,是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一共有人都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第三人可向任一共有人主张债权。

    对内关系,是指共有人之间的关系。关于对内效力,首先注意,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因共有形式不同,共有人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方式也不同。其次,只有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并且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其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

    共有关系物债权法锁的效力,实际上是立法者利用法锁的衡平法原理来进行内外有别、界别有别的系统区分的。因为共有物的债权债务,不是单线的债权债务,而是复合的债权债务;不是单线的法锁,而是多线的法锁。为了更好地发挥法锁的效力,需要作精准的设计。

    物权法第102条详细规定了共有物法锁关系和追偿权:“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本条款是分为三个层次来设计的:第一层,规定了共有人“一致对外”的基本方略,共有人的连带债权债务,不依共有份额的大小而定,唯依共有身份而定,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特殊情况的除外。第二层,规定了共有人“内部约定”的基本方略,共有人的债权债务可依共有份额的大小而定,这种规定,如果共有人内部需要进行再调整,法律也不禁止他们的自主权。第三层,规定了“追偿权”,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以征求补偿损失。以上三个层次的规定,也可以看作三层法锁,一环套一环的理顺对外、对内的法锁和请求权关系。

    二、一般分析

    共有关系物债权法锁的效力概述如下。

    (一)对外效力

    本条款第一层的中心思想,就是共有关系物债权法锁的对外效力,即同一性法锁的效力。

    1.法锁规定

    按照本条款的规定,不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只要是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所谓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也是在共有关系的前提下进行法锁捆绑物债权的意思。连带的方法是:(1)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一共有人都可以向共有关系外部的第三人(债务人)主张债权,共有外部的第三人(债务人)不得以份额大小不一等为由拒绝任一共有人给付的权利。(2)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共有外部的第三人(债权人)可向任一共有人要求承担债务,共有人也不得以份额大小不一等为由拒绝向第三人(债权人)给付的权利。

    以上法锁,第(1)项是“一致对外”的法锁,第(2)项是“一致同仁”的法锁,实现了法律天平的平衡机制。

    本条款,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时,法锁的对外效力不区分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以示诚信,建立良好的物债权关系。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也可投桃报李,以示诚信,愿意建立良好的物债权关系。要说保护合法权益,法锁锁定了善意第三人,同时又锁定了善意共有人。

    对于第三人来说,很难获知共有人共有关系性质,也很难知道哪个共有人的份额大小。鉴于信息不对称情况,若不使各共有人承担连带义务,很容易发生相互推诿、降低工作效率、逃避义务甚至买卖欺骗,对于债权人不利。在第三人不知道共有人内部关系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各共有人对其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即可向共有关系体中任何一名共有人主张债权,善意第三人可及时维权。

    经济社会中三角债普遍存在,讨债碰钉子的事情经常发生。这种现象不仅仅发生在生客户之间,甚至于亲戚朋友之间也是一样的德行。本条款首先锁定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法院立案时也有相应的规矩,债权人与公司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人只能状告公司,而不是状告某一个人。二人以上的公司,就是财产共有关系。状告公司意味着向公司的共有人主张债权、主张给付的义务。

    2.弹性规定

    本条款还有一个弹性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责任时,共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照约定或者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这种情况是不多见的。

    弹性规定中,物债权关系并没有解法锁,而是将非关系人排除在锁定的范围之外。主要目的在于准确无误地下法锁,避免毫无根据地下法锁。

    合伙关系人之间,有的组成部分是不相同的。有的合伙企业,以引进技术、管理、劳务人才的名义聘用的合伙人,可能与劳动分配制度发生关系,与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不发生关系,这种“共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先约定这种人需要享有连带债权、负担连带债务的除外。

    其他共有人也有“例外情况”的。本来他是应该享有连带债权、负有连带债务的,自己要求、大家同意其放弃这方面的权利义务,只干自己的本行拿点薪水过活,与连带债权债务不发生关系,这种“共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先约定这种人需要享有连带债权、负担连带债务的除外。

    (二)对内效力

    本条款第二层的法锁效力,即同一性或者区别性法锁的效力。表面上,法锁是从外而内进行锁定的,然而,实质上是内外分别锁定的。

    法锁对内生效的时间,就是法锁对外生效的时间;反过来讲,法锁对外生效的时间,就是法锁对内生效的时间。对内发生效力时,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经济行为或者物债权事实的合约成就时开始生效,同时对于共有关系人生效。共有物的法锁,可以同时锁定对外和对内的对象,可以同时生效。

    法锁对外和对内生效的时间是相同的,但是,两种共有关系的不同,可以将法锁分别锁定共同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关系,亦即对内生效的方法是有得讲究而不同的。

    按照本条款规定,因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因共有物产生的共有关系物债权法锁的对内效力,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这种规定实际上实施了两套法锁:

    第一重法锁,为一般性法锁。明确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区别对待:前一种是按照份额大小来排列权重,份额大小不同,所对应的“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大小不同;后一种是不按照份额大小来排列,份额大小相同,所对应的“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大小相同。后一种名义上是共同共有关系,实际上是均等的、同权的按份共有关系。

    第二重法锁,为特殊性法锁。附带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区别对待:如果共有人出现了与第一重法锁相反的情形,就采取第二重法锁的方案。假设一,按份共有人事先约定了“不按照份额大小来排列权重”,约定了所对应的“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大小相同。也就是参照共同共有的办法来执行。这是共有人的共有权所决定了的,法律并不不禁止。假设二,共同共有人事先约定了“不按照份额大小来排列权重,却按照共有人职务高低来排列权重”,约定了所对应的“共有人职务高低不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大小不同。也就是参照按份共有的办法来执行。这是共有人的共有权和共管自主权所决定了的,法律也不禁止。

    “共有人另有约定”所生效的时间,应当在共有人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合约生效之前为要。在此之后所发生的“共有人另有约定”,应当视为无效力。这里的“约定”不仅指合同上的约定,企业章程与生产经营责任制等也是约定,而且是具有较高约束力的约定。

    以上两重法锁和“共有人另有约定”的法锁,其法钥是合理合法,对于常规共有人和临时共有人均有效力。

    临时共有人,就是常规共有人临时聘请来的、不长期存在共有关系的共有人。如有的合伙企业以引进技术、管理、劳务人才的名义临时聘用的合伙人,可以算作临时共有人。

    对于临时共有人“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问题,没有约定的就不存在这两种法锁关系,有约定的就可以存在这两种法锁关系,但要约定明确是参照按份共有人、还是参照共同共有人的方法执行。

    三、追偿权

    因共有物产生共有关系法锁的内外效力的综合,在对外效力方面,法律认定可以不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关系。如果说这种情形一出现,份额小的共有人可以“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为法锁条件,行使追偿权。但是共有人自愿放弃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行使追偿权的主体,不应当局限于按份共有人一种主体。如果共同共有人、临时共有人也具备追偿权的法锁条件,也可以行使追偿权。但是,共有人自愿放弃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既然追偿权的实质是给付,反映到共有人内部,可以是货币、实物给付,还可以是股权等权利给付方式。只要追偿权人愿意接受其他共有人的条件,不限于一种给付方式。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2条

    相关名词:〖共有物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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