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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9-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9-1

    使用权共有制

    一、基本概念

    使用权共有制,指系统的使用权共有关系,不是单一的使用权共有关系。

    同一标的物的使用权之间,可以形成平行的横向的共有关系,这可以看作是本位的使用权共有关系。除此之外,可能会存在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交叉的、纵向的共有关系,这可以看作是联合的使用权共有关系。使用权共有制,主要存在于土地使用权这一物权等级之中,于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的系列中,它是广义的物权共有制中最广泛的一种共有关系,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共有关系、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共有关系是非常普遍性的使用权共有制,每个共有关系圈子内部都有不限定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动产使用权共有关系。

    使用权共有制的物权化目标指向,是在尊重所有权或者尊重担保物权的前提下,着力确认和保护使用权人的使用权,而不受非理性的外界的影响,如“买卖(抵押)不破租赁原则”就是传统物权法中典型的例子之一。其法理的应用,主要存在于信托式所有权体系中。对于信托的、复杂的、流变的所有权共有制进行深入解剖,找出使用权的特点与规律,正确对待自主使用权和他主使用权,有的放矢地解决使用权用权不当的问题。以此为契机,即以使用权共有制的圆满状态促进所有权共有制的圆满状态。

    使用权共有制的特点概括说来,具有亲缘性、亲和性、交融性、可逆性和一体化等特征。

    广义的物权共有制,是狭义的物权共有制的拓展形态,于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的系列中,除了所有权共有制以外,另外主要包括使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利用权共有制。于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的系列中,公公关系的、公共关系的、共共关系的、公私关系的、共私关系的、私私关系的使用权共有制等,会呈现出更加纷纭复杂的局面。

    使用权共有制,是比所有权共有制的范围更加广泛的一类物权共有制。其表现为十分活跃,在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各个体系中到处都可以看到使用权共有制和准使用权共有制的身影。中国物权法没有专门规定使用权及其使用权共有关系,实践中需要认真对待,不能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就可以随意抛弃它。

    使用权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的使用权。共有的主体为共有使用权人,客体称为标的财产或标的物。各共有使用权人之间因使用标的物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使用权共有关系。日常生活中,很多时候的侵权人不是侵占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是侵占他人的财产使用权,实质上是间接地侵占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如侵权人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共款、挪用公物或者挪用共物,同样地会破坏使用权共有关系。如果说直接地侵占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是“机械磨损”的话,那么,间接地侵占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是“精神磨损”。前者是明显的硬性的腐败是容易察觉和及时制止的,后者是隐晦的软性的腐败是不容易察觉和及时制止的。由此可见,充分认识使用权共有的重要性,加强对于共有使用权的保护是完全必要的。

    所谓使用权,这里不包括所有权权能因素中的自主使用权,应当包括地役权中的使用权、用益物权中的使用权、用益权中的使用权。其中,地役权中的使用权比较特殊。表面上,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实际上,其优先权地位高于用益物权,甚至于在一定场合可以促使所有权放权让利。如不动产权利人在他人占有、使用的土地上通行、通水、排水、挖掘土地、铺设管线、安装设备等,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包括所有权人提供便利,并不得拒绝。这就是地役权中的使用权的特殊性。不过地役权中的使用权,也可以看作不动产的利用权。

    使用权之间的共有关系,是本位的使用权共有,但也不排除使用权人与所有权人形成共有关系。如土地所有权人允许地役权人在其所有的土地铺设管线等活动,同时所有权人也一并参与这种活动,这样的话,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利用权)人形成了上、下两级形式的共有关系。

    使用权,是物权体系中普遍化、广域化的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物、单一使用权、享用权中均可包涵使用权这一物权基因。总体布局上,从前往后,可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使用权。与此同时,物权保护请求权也是需要分级分类的,毕竟侵犯高级使用权与侵犯中低级使用权的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与赔偿损失额度是不一样的。

    本题目的“使用权”,仅限于“单一使用权”为妥。单一使用权,相对弱化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相对强化使用权的权利。因为使用权是物权体系中普遍化、广域化的物权,其共有关系,更多的是交叉的、纵向的共有关系,也就是联合的使用权共有关系。

    二、一般分析

    使用权共有制种类繁多,但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限于篇幅,列举信托物权类、担保物权类从略。

    第一,与所有权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

    一是与所有权捆绑的使用权共有制。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捆绑在一起,无论所有权人是否存在共有关系,它本身就是双重性物权结构的使用权共有制,并且这是法定的模式化使用权共有制。

    二是与所有权并列或分立的使用权共有制。如农用土地承包使用权,在“统”的情势下是与土地所有权并列的,在“分”或流转的情势下是与土地所有权分立的。

    三是与所有权共有关系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所有权共有关系中的不动产与动产,为着经济目的或者为着物权目的,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使用权共有制。

    四是与所有权共有关系浮动的使用权共有制。家庭共有、夫妻共有和业主共有关系中,有的是实际的共有关系,有的是名义的共有关系,有的是浮动的共有关系,浮动的所有权共有关系直接导致浮动的使用权共有关系。如父母拥有一套产权房屋,名义上父母与子女、孙子女等直系亲属有共有关系,但居住在一起形成了使用权共有关系,未居住在一起未形成使用权共有关系。夫妻之间同居与分居,同样地产生浮动的使用权共有关系。业主共有关系中同样地产生浮动的使用权共有关系,如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名义上是每个业主共有并可共同使用的,但没有机动车的业主,或者是有车而不使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的业主,实际上未未形成使用权共有关系。

    五与所有权有连带关系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如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篮球赛、健身器材等,业主可以共同使用,物业公司员工也可以与业主一道共同使用。物业公司员工与业主只是业务连带关系,并由这种连带关系产生了准共有关系。

    第二,与所有权无关的使用权共有制。

    一是本单位的劳动关系人的使用权共有制。企业主(所有权人)聘请劳工(使用权人),劳工与劳工共同使用某一工具,或者共同使用办公室、办公用品等,就形成了使用权共有关系。如两个以上机关单位使用同一栋办公楼、会议室、食堂等,便形成了使用权共有关系。

    二是用益物权之间的使用权共有制。两个以上用益物权人共同使用同一物,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使用权共有关系。

    三是公益物权产生的使用权共有制。免费的公路、道路、桥梁、隧道和公园等,对于本地人和外地人均可以形成使用权共有关系。

    四是单一使用权的使用权共有制。如两个以上借用人借用同一物,或借住同一套房屋均可以形成使用权共有关系。两个以上居住权人居住同一套房屋也可以形成使用权共有关系。

    五与地役权有裙带关系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如相邻的两个以上物业小区共同使用同一条道路或者同一个公园,均可以形成通行权、休憩权的使用权共有关系。

    第三,与所有制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

    一是同系同族的所有制使用权共有制。如两个以上中央国有企业之间或地方国有企业之间合并,于是就形成中央系或地方系资金等使用权共有关系。两个以上同类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团体等主体,也容易组成同系同族的所有制使用权共有关系。

    二是同系不同族的所有制使用权共有制。如中央国有企业之间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合并,于是就形成杂交系资金等财产使用权共有关系。同为国有企业,但出资人所有权、领导权、监督权、管理权与利润留成是不一样的。

    三是不同系不同族的所有制使用权共有制。国家、集体、私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团体等主体,组成混合所有制,于是就形成杂交系资金等财产使用权共有关系。

    以上所列举的使用权共有制种类,只是简要的列举一下,一些动态的、变态的使用权共有制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难以一一列举。

    为什么有了所有权共有制,还要提倡使用权共有制?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优势互补的关系呢?

    所有权共有制的目标指向,是在突出主要物权、自主物权的前提下,剥丝抽茧地找出其规律性,从而举一反三,因而受到广大法学家的推崇。这对于简单的、固定的所有权共有制是非常有效的,而对于复杂的、流变的所有权共有制就不一定有效了。经济社会中,大量的财产所有权是基于信托式管理与行使的,并且往往是层层信托管理的,越是大型企业、股份制企业越是如此,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更不待说了,他们往往是多重性的信托支配权、信托管领权、信托管理权、信托保管权、信托使用权。信托管理的过程,重点监控方法就是要突出使用权的监控。否则,使用权系统的恶变也会导致所有权系统失灵、恶变、蚀损、毁坏。

    现实中不乏共车(单位车)私用、共款(单位款)私存等化公为私的现象,如一个单位的小汽车为某个部门共有,有的管理人凭借自己的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将大家共同使用的小汽车变成他一个人长期霸占使用,这从所有权上看不出有什么变化,只能从使用权上看出变化。所有权实际上的变化,是潜移默化的。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成立,不是在于土地使用权本身,而是在于土地作用权的奇妙性能。土地作用权可以在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搭起一道桥梁,能够让这两种权利能够拓展空间,实现保值增值和共同赢利的双重效果。诚然,土地使用权的基本体制是土地使用权共有制,城乡集体土地使用权共有制、不动产业主土地使用权共有制、相邻关系的土地使用权共有制等,都是典型的土地使用权共有制。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3条

    相关名词:〖物权共有制〗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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