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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0-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0-1

    相邻不动产作业安全的义务

    一、基本概念

    相邻不动产作业安全的义务,指“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的法定义务,包括相邻不动产财产安全尤其是人身安全的义务。此处的作业地点是以本建设规划区为中心展开的,不排除铺设管线暨挖掘土石方拓展到相邻规划区中进行。相邻不动产作业安全的义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需要以作业地点的存在而存在、以作业地点的转移而转移。

    相邻不动产作业安全的义务包括连带责任,主要由建筑法、普通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规范与调整。建设者、施工人员和业主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法定的义务,负有安全施工义务的全体人员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行政责任,事故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不动产安全权利人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应不受诉讼期间或者自我保护的时间限制,无论权利人是否提出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义务人应当自觉地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严格要求加强防护和管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施工安全标准。

    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系指不动产作业的点、线、面、周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财物安全、人物安全、动物安全,以及建设方自身的人员安全、物件安全、机械安全和建筑物安全。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是每个建设者、施工人员和业主的铁定的法律责任。

    相邻不动产作业权,是相邻不动产作业安全的义务所对应的自物权关系,于本规划物业小区内是基于权利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可作业权而成立。可作业权是限定的权利即受建筑法、城市建设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限制的权利,不是任意性的权利。电源、电话、电视、网络管线和进排水管线的埋设与安装,下水道、人行车道、绿化带等正常的作业与作业权是常规的,如果要达到超常规的地步,那么,就要通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来实现。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在规划小区内建设大游泳池或者大鱼塘、开挖深水井抽取地下水、另建或加建、深建地下室和其他附属设施,所有这些都是超常规的作业,必须要经过国土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才能享受超常规的作业权。从这个意义上讲,相邻不动产作业权人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本职责任与义务,并且是法定的永远的无条件执行的重要义务,也是核心的义务。

    财产安全的义务,是相邻不动产作业的义务人和义务代理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事项,不得损害他人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园林绿化地带,正确行使自己的地役权或者土地利用权、建筑物利用权的一揽子义务。财产安全的义务人对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构建物和地上附着物的损害,应当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能够容忍的程度,超过一定的容忍的程度,或者超过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变更、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所约定的时间,财产安全的义务人应当向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给付一定的补偿金。

    财产权安全的义务,是相邻不动产作业的义务人和义务代理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事项,不得侵占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园林绿化地带的所有权,正确行使自己的地役权或者土地利用权、建筑物利用权的一揽子义务。

    相邻不动产作业的义务人在他人占有的土地上行使的是有限的地上、地下地役权,一般只能在与不动产权利人协商规划以后进行挖掘土地、铺设管线。因为中国的建设用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地上、地下和地面土地所有权均属于国家所有,地役权人、相邻不动产作业安全的义务人甚至包括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和城市规划的框架下行使有限的权利——地上土地使用权、地下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土地使用权。

    如果相邻不动产作业的义务人在他人占有的土地上擅自、或者与土地使用权人合谋建造建筑物和构建物,就侵犯了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构成违章建筑的违法事实,应当自行拆除并赔偿国家的经济损失,或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罚款制裁;是相互合谋搞违章建筑的,合谋的责任人都要承担违法责任,其中相邻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负主责。此处的“主谋”是法定的主谋,不是意定的主谋,无论是哪一方主张合谋搞违章建筑的,只要是构成违章建筑的事实,相邻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算法定的主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违法行为双方都可以进行罚款,但肯定是相邻的土地使用权人的责任更大,罚款比例更大一些。违章建筑被国土主管或者城市管理部门监督拆除后,倘若合谋搞违章建筑的主意是相邻的土地使用权人出的,法理上认同于地役权人可以对相邻的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索取赔偿,否则就不能进行索偿。但是,对于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土地督察机构对于违法行为双方已经进行罚款的损失,地役权人与相邻的土地使用权人相互之间不得进行索取赔偿,因为这是行政法规范与调整的范围,不是民法规范与调整的范围,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任何一方“罚款导致的损失”的民事赔偿。

    人身安全的义务,是相邻不动产作业的义务人和义务代理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事项,应当安全施工和合理施工,不得在晚上施工以噪声扰民,不得挖掘大深坑洼积满水不及时排空导致小孩掉入其中淹死之虞,不得随意破坏化粪池臭气熏天,不得在没有安全保护措施条件下爆破拆除旧建筑物,狭窄物业小区内土方施工不得使用炸药爆破作业等等,履行各种应尽的人身安全的义务。

    相邻不动产作业安全,对于物权法而言,主要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在相邻不动产处所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顾及相邻不动产和人员的安全,避免相邻不动产和有关人员遭受不应有的妨害与损失。当相邻不动产作业安全的义务人为物业小区共有人时为共有义务人,所请的建筑企业施工队或者单个工人发生安全事故时,共有义务人要负共同的主要责任,建筑企业施工队或者单个工人要负相关的施工责任。当相邻不动产作业安全的义务人为物业独有人时为独有义务人,所请的建筑企业施工队或者单个工人发生安全事故时,独有义务人要负个人的主要责任,建筑企业施工队或者单个工人要负相关的施工责任。

    二、法律规范

    相邻不动产作业安全法律规范,物权法、民法通则主要是从传统物权法的角度来进行抽象性规范,建筑法主要从技术物权法、制度物权法角度来进行专业性规范,侵权责任法主要从传统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制度物权法等等方面进行责任明确性规范。

    相邻不动产作业安全的义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筑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建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本着安全第一、谨慎施工的原则,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各种安全需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和全天候的监督管理,安全隐患有可能性就有或然性、必然性。每个施工人员思想麻痹是要不得的,工地上和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第4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这一条款很重要,也很实用。

    建设单位,指相邻不动产作业安全的义务人,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也是一种责任与义务。相邻物业小区需要施工布设的管线很多,如果义务人不向施工现场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或无以施工,或影响到施工工期浪费人力物力,或甚至于挖断进排水管道、电缆电线管道、网络管道、煤气管道等等。况且,很多时候的作业是采取挖掘机作业方式,一不留神就挖断管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连带的,轻则导致停水、停电、停气、停暖、停电话、停网络,并对于相邻的若干个物业小区造成间接的影响,重则发生煤气爆炸、蒸气爆炸与触电伤亡事故。由此可见,义务人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事情虽小,但作用与意义重大,不可忽视。如果建设单位不履行这项义务,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承担主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至91条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如下: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1条

    相关名词:〖相邻关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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