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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3-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3-1

    农村地权与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的对照

    一、基本理念

    农村地权与马克思主义国有化原理的对照,这也是难以回避的重大课题。马克思主义国有化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对于任何国家都是适用的,永远也不过时的。

    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是建立在科学社会主义哲学、社会学、法理学基础上的最公平合理的地权原理。其宗旨就是要通过城乡土地权益配置均衡化、农业合作化和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来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国有化,借以保护全民的专属土地财产权,保障全国各层次土地物权的合理化、最优化、集约化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利用率、作用力,消除封建资产阶级利用黑色资本和贪腐权力大量霸占国有土地的腐败现象,消除城乡差别与工农差别,为实现有效供给的福利社会主义开辟光辉灿烂的道路。

    土地国有化,是指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一元化,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多元化相对,是合理化、最优化、集约化不动产所有权制度之一。基于立法目的,倡导平均地权并借此实现共同富裕的宏大目标,使之抑制资本向地权扩张,惩治地主恶霸,开展彻底的土地改革运动,形成物权清晰、公平合理和物权关系扁平化的法律氛围,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利用率、作用力,让工人、农民也能享受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更大便利与红利。土地国有化并不反对集体、个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前提下,全国城乡的土地资源会得到合理的配置,集体、个人和其他人均可以依法取得一定数量的有偿使用或者无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利用权和作用权。无数事实证明,只有土地国有化才是最佳选择。

    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她的基本原理,不仅仅普遍适用于农业化农村化国家,而且普遍适用于工业化城市化国家,不仅仅普遍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而且普遍适用于资本主义国家。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任何时候均适用于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而且这个真理是永远颠扑不破的客观真理。

    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土地国有化论述是从政治经济学和土地所有制方面进行的,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包涵了很多另类政策性物权。这些政策性物权,可以直接影响包括物权法的政策性物权。

    西方世界的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以及伊斯兰法系,在感触到土地私有化的极不公平合理时,或者感触到土地私有化的极端危害性时,也会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原理来对于土地私有化进行修正。这些国家稳定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有效地化解了房地产危机和经济危机,并切实保障了民众福利事业。

    一些生产力很落后并且土地私有化严重的国家和地区,如非洲、拉丁美洲和亚洲一些贫穷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土地被国际资本大鳄吞并现象十分严重。仅1987年9月在美国科罗拉多州丹佛市召开的世界野生环境保护委员会第四次大会上,被国际银行家圈出的发展中国家的“生态土地”遍布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总面积多达5000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五个中国的面积,占地球面积的30%!这些土地,是债务国总额1。37万亿美元的抵押品(宋鸿兵《货币战争》第197页)。来自联合国电台2009年5月27日报道,自2004年以来全球有250万公顷(注:折合2。5万平方公里)土地被来自外国的投资者收购,地方公众利益不保,这种趋势还会进一步上升。

    土地私有化和过度利用,不仅仅对于贫穷落后的国家非常有害,而且对于先进发达国家甚至世界经济危害极大。如1990年日本的房地产经济危机,导致日本经济衰退达20年之久;美国2008年的房地产次贷和金融危机,不仅造成美国经济遭到严重挫败,而且造成全世界财富缩水高达50万亿美元,全球股市遭到重创,引起新一轮金融海啸。

    创建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物权模型,就是物权价值最大公倍数模型;国家利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所取得的红利又反馈于全体人民,就是社会价值最大公约数模型。两个数学模型都是必须的,然而,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物权模型是帕雷特最优化选择的物权模型。

    其他所有制的物权化方针是利用土地所有权来获取经济利益,并不怎么考虑社会公益的事情。而全民所有制的物权化方针是利用土地所有权来造福于全社会,直接解决土地物权关系的主要矛盾,最大限度地开展土地资源利用的规划化、监理化、集约化、节约化运作,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的城镇建设、工业建设的需要和人们日益增长的住房需要、改善交通需要、生活环境改善的需要。物权价值最大公倍数模型的成就,是国家法人物权自益性、自保性的本性使然;社会价值最大公约数模型的成就,是在物权价值最大公倍数模型的成就基础上的再成就,是国家法人物权公益性、公保性的本性使然。全社会的福利社会主义事业庞大无比,单位与个人住房、公共交通、公共设施、教育、医疗、养老、救济、扶贫和国防建设事业等等,需要国家法人的大量供给、有效供给、长期供给,而且这是国家法人责无旁贷的责任,而且唯有国家法人才能担当如此重大的社会责任,而且唯有国家法人或者说国家财政厚实才能逐步满足全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

    二、一般分析

    现在有人怀疑马克思主义了,对于伟大的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也束之高阁了。然而,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这是不争的事实。

    恩格斯说过:“至于我提的关于在国有土地上建立生产合作社的建议,……只要那里还存在大土地所有制,这个措施我们无论如何必须坚持,而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我们自己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15~416页)这里,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定要走土地国有化道路,一定要实现农业合作社;二是国家把土地转交给合作社使用,是转交大地产权,转交以后,国家保留土地的所有权。以上语录,是恩格斯1886年1月20日至23日在《致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说这番话的。这个时期是德国物权法草案讨论阶段。德国物权法定义为私法。其中“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是泛指国家的、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人”实际上是泛指国家的、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人。第928条第(2)款还规定了“抛弃的土地的先占权为此土地所在州的国库所有。国库因其作为所有人被登入土地簿册而取得所有权。”德国基本法第14条还规定,国家可以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剥夺私人的土地所有权。

    德国物权法第903条关于所有权的定义是:“物的所有人,以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为限,可以随意处分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动物的所有人在行使其权限时,应遵从关于动物保护的特别规定。”说明了没有自由处分权,就不是所有权。

    1917年11月7日即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的第2天,立即颁布了两个法令:《告工人、士兵与农民书》和《土地法令》。其中,《土地法令》宣布立即没收地主、皇族和教会土地,废除土地私有制,全部土地归国家所有,并无代价地交由农民使用。1922年又制定了《民法典》、《土地法典》等四部法典,重申了土地国有化。这种制度在1964年的新《民法典》中得到完善(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第364~369页)。

    苏联解体以后,1994年11月30日俄联邦颁布民法典第一部分及实施法。第二篇是物权法部分。所有权主体有私有、国有、自治地方所有和其他形式的所有,并专门规定了公民和法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自治地方所有权。不再使用“集体所有制”等一些混乱的经济概念。土地所有权的框架仍然是国有化形式。私人的土地权利有:土地的终身继承占有权(第265条)、土地的永久使用权(第268条)、地役权(第274、277条)。(余能斌主编《民法典专题研究》第294~296页)。俄罗斯民法典第209条规定所有权的定义是:“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属于财产的所有人。”说明了处分权比收益权更加重要。

    香港是个资本主义制度的宪政地区,属于英美法系。尽管在英国占领达100年之久,至今一直是实行土地国有制。香港人包括经济组织与个人所获得的地权,最高是99年的土地使用权。既然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香港能够实行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为什么社会主义的大陆就不能实施土地所有权国有化?

    严格来说,中国与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仍然有很大一段距离。占全国人口75%和全国土地85%以上的广大农村没有切实实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影响到全国土地国有化的顺利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形同虚设,国家与集体、个人之间的地权非常模糊,产生了一系列矛盾,滋生了许多腐败现象,且有些腐败现象十分严重。

    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是建立在科学社会主义哲学、社会学、法理学基础上的最公平合理的地权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退一万步讲,即使中国不搞社会主义了,但是无论如何也要选择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正确道路。

    道理很简单,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始终是利国利民的最公平合理的唯一正确选择,这与姓“资”姓“社”没有多大关系。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和恶劣的土地使用权私有化及其劣根性,不仅危害国家、危害人民,甚至于可以危害全世界,是全世界人民最凶恶的共同的敌人!

    纵观全球房地产走势和房地产连带危机的经验教训,得出一个结论,全部症结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地权设置极不公平合理,二是土地的过度利用与炒作。

    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是建立在科学社会主义哲学、社会学、法理学基础上的最公平合理的地权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具有最高学术权威和法理效力。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0条

    相关名词:【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学说】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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