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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0-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0-1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是指国家法人法定的特种、专项、无形物资源的派生性所有权。此项特别法权是国家安全主权、财产主权的重要权益,由国家制度专项物权法和国际制度专项物权法统一规范与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干扰、侵占、破坏中国的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申言之,这种特别所有权是由特殊的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统一规范与保护,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权由专项物权法统一规范与调整。

    国家以主权法人身份管领领土、领海、领水及其领空空域范围内无线电频谱资源,并行使专业性、绝对排他性和对抗性的专属所有权,排除任何国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侵略、侵占、掠夺、干扰、污染和破坏。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由国家独家行使,具有完全绝对的、排他的、永久管制的权利和永久性的管领权、支配权。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统治权、专制权、管理权、对抗权是相辅相成的一整套特殊化的权利。这项自然资源在军用和民用领域的用途极其重要且极为广泛,且勘察开采资源的费用极为低廉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极为显著,标志着这项所有权的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及其升值潜力是极其巨大的,是国家重点确认、利用与保护的一大类极其重要的特种所有权。

    物权法第50条特别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国家法人对无线电频谱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所有权不是一般的所有权,标志着国家法人是唯一的所有权人,具有绝对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和溯及权。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最经济的、可无数次利用的无形物科技资源,是信息化社会中必不可少的最重要最宝贵的天然资源,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特殊作用。确认、利用与保护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国防建设中的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定义为最高控制等级的专属所有权。为了国防和保密工作的需要,一律不对外发生物权关系,或者以特殊的利用权代替收益权,强化占有权、使用权,限制处分权。第二种,是经济建设中的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定义为次最高控制等级的专属所有权。与专有、专控、一般所有权相比是最高的,与国防建设中的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是次最高的所有权。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无线电技术物权是早于或者晚于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都得附从于、服务于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开发利用无线电技术的人,无论是否全民所有制单位与个人,不能随意与外国人转让其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国家有购买或者垄断其专利技术或者相关技术的优先权。

    无线电频谱资源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是广域性与局域性。它可以地球天空与太空中畅行无阻,可以无国界地通行,但为一国所占有。二是复用性与非耗竭性。这种特殊的资源可以无限次重复使用而不耗竭,不使用也是浪费。三是排他性与对抗性。在一定的时间、地区与频率局域内一旦被使用,其他设备就不能再用;全世界的无线电频率是非常拥挤的,自然的或者人为的对抗性与反对抗性是客观存在的。四是广泛传播性与易污染性。通过发射设备和接收装置,无线电频谱可以轻易地传播到远处或者近处;如果频率使用不当,就会受到其它电台、自然噪声和人为噪声的干扰而不能正常工作,或者干扰其它电台的正常工作。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第一,它是最有价值的无体物、派生物特种所有权;第二,它是由国家的制度物权法规范并由国际制度物权法统一配置与保护的特种所有权。

    二、一般分析

    1.特殊的物权法制度

    主要由国家法人的特殊的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应当以制度物权法为依据。因具有绝对的优先权、排他权、对抗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和绝对的支配权、管制权等特性,此项特种所有权永远不得转让、设定负担,故不适用于担保物权法的范畴。应当妥善处理国家制度物权法与国际制度物权法的关系问题。具体地说,国际制度物权法只不过是协调性、建议性的国际法,不是指令性、逼迫性的国际法,国家可以采取不卑不亢的态度,不能带头违反规定,也不能一味地盲从。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极为敏感,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国防安全、经济安全或者尖端科技与特殊产业的安全,千万不能忽视这个国家主权的防火墙。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取得,应当是一种先取特权,先到先得。它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依据国际电信联盟制订的《国际无线电规则》来申请国家独有或者共有的无线电频率波段,无线电频率限于9KHz~400GHz的每一频段,先到者先得;第二个部分,是除了以上第一个部分以外无线电频率的每一频段,不受《国际无线电规则》的约束,各个国家可以自由选择,先到者先得,但以不影响相邻波段的频率为要。

    《规则》对于各国使用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位置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线电频率划分表,在该表中表明了9KHz~400GHz的每一频段划分给某一种或几种特定的无线电业务使用。它是对各种无线电业务使用频率进行管理的基础,各国均应遵守。如果某国使用的频率与频率划分表不一致,必须事先取得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同意。

    (2)频率的通知、协调和登记。在共同频段内的空间业务和地面业务以及其他无线电业务,必须要在使用前进行协调,以保证同频段各种业务的协调发展,只有经过成功协调和审查合格的频率指配才能得到国际承认或保护。

    (3)频率的规划。编制频率规划,按通过的频率规划进行管理是电联多年来对某些无线电业务和无线电频段进行管理的一种主要办法。也是国际无线电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有权力的大会通过的规划,各签字国均必须遵守。各国凡按规则使用的频率,都有权受到国际保护。凡频率使用与规划不一致的,应按规划修改程序进行,与相关国家达成协议后方可使用,否则不予保护。

    2.主要是规范国与国之间的物权关系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圆满成就,最主要的还是处理好国与国之间的物权关系,至于国内的物权关系是容易处理的。这样的物权模式与物权关系是极为罕见、极其特殊的,在特定情势下可以认为是一场极其严重的“兵不血刃的恶性竞争”:如通信业、广播电视业、航空航天业及其相关产业都是国家的支柱产业,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一旦被破坏,这些特大型产业与企业就很容易立即被击倒、崩溃;敌方向我方展开电子对抗战或者网络战,一旦战败,容易导致陆海空三军全军覆没。如海湾战争中,美军利用电子战很轻易地让对方整个指挥系统瘫痪,轻松地打败了伊拉克国防军,仅20多天就侵占了伊拉克大部分地区,消灭了萨达姆政权与武装力量。有军事专家断言“如今世界的电子战与网络战甚至于比核武器更加厉害百倍”不是危言耸听。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对内、对外物权关系,主要是行使好、维护好绝对的统治权、专制权、管理权、对抗权。其中,对内物权关系重在管理权,对外物权关系重在对抗权。其中对抗权是起核心作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物权,它包括了无线电频谱的技术开发权、利用权、作用权、领导权和技术竞争权、战争权和派生性物权(含知识产权)及其法权等一系列可资竞争对抗性和战争对抗性的权利。

    3.国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

    与国家的其他所有权制度一样的是,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制度也实行国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制度。***工业与信息产业部及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有自主支配、全天候管理和侦缉督察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权利,替全体人民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负责,实为国家法人第一类自然资源、第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全民所有制企业实为第一类自然资源与产业资源、第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用于军事系统或者军工系统制度信托所有权应当是与地方系统的分开处理,应当是既有分工又有协调,同样可以实行两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制度。

    应当注意与警惕的是,国家法人的通信与信息化产业招商引资或者引进战略投资者,不能盲目地草率从事,必须将国家的国防与军事安全、经济与产业的安全放在首位,必须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的、长远的利益放在首位。那种不顾一切后果的“有奶就是娘”、拼命追求经济增长与企业利润的发展模式应当终结。

    三、几种派生的所有权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制度,不是单一的所有权制度。在这个制度作用下,可以派生出:(1)国家的信息产业专控所有权制度;(2)国防电子信息的专属所有权制度;(3)国家经济安全与军事安全专控所有权制度;(4)以及废旧电子设备回收利用的专业所有权制度;(5)科学技术的派生性所有权制度。

    基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重要性和国家信息化产业地位的非常重要性考量,国家信息化产业应当列为国家一级专控所有权的专制对象。基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重要性和国防与军事安全地位的非常重要性特殊性考量,军队信息化军工产业或者产品应当列为国家特级专控所有权的专制对象,军队系统应当突出特级专属所有权制度。基于无线电频谱资源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快和新材料新技术突飞猛进考量,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化要不断改进与充实提高。

    无线电频谱资源基本特性,包括其广域性与局域性、复用性与非耗竭性、排他性与对抗性和永久传播性与易污染性等8个特征,是构成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基本要素,其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不可估量,其物权关系与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别具一格。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是个庞大的物权系统,也属于国际化的物权关系,不可造次,不能简单地下结论。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0条

    相关名词:【国家法人】【无线电科技派生性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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