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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7-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7-1

    中国各类土地基本状况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人均资源量相对贫乏的国家。加上30年来房地产和采矿行业的过度开发,土地、矿产、森林、水等自然资源的缺口日益凸显,已经到了不堪重负的地步。了解人与自然和中国国情,特别是了解中国各类土地基本状况,对于理解与执行耕地保护特殊政策有着重要的意义。

    □〖地球生态指标〗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于2006年10月14日宣称,人类目前正在以空前的速度消耗着大自然的资源,如果按照目前的趋势,到2050年,人类即便有两个地球的自然资源也不够花。若想扭转这种状况,必须做出重要抉择。

    衡量地球生态状况有两个指标。第一个指标叫做“生命地球指数”,根据地球上1300种、种群数量达3600多个的脊椎动物的变化趋势来衡量生物多样性。在1970年至2003年间,由于人类行为,包括污染、乱砍滥伐和捕捞过度,从鱼类到哺乳的脊椎动物种群已锐减三分之一。另一个指标叫做“生态足迹”,表示地球上平均每人所需的陆地和海洋面积,反映了人类对于生物圈的索取程度。报告显示,人类的“生态足迹”已增加到无法依靠再生能力来满足的地步。以人均全球公倾数量来衡量,2003年全球“生态足迹”平均每人为2。2公倾,而地球所能提供给每个地球居民的土地为1。8公倾。从上世纪80年代起,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再生能力已经乏力回天。2003年已经超出地球生态承载力多达25%。

    在1961年至2003年间,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消耗量翻了三倍,主要原因是世界人口从30亿增加到了65亿,2011年又达到了70亿。联合国发布的数据显示,2050年全球人口将达到90亿。

    □〖中国的生态足迹〗

    中国的生态状况更加不容乐观。如1988年,中国人均耕地只有0。088公倾,远低于世界平均0。367公倾的水平;据第三次全国森林普查资料,中国森林覆盖率为12。9%,不足世界平均水平31。2%的一半,居世界的120位;人均林地面积为0。11公倾,人均林木蓄积量为9。6平方米,分别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6-1/8左右。中国人均草地面积0。367公倾,为世界平均的1/2。中国人均水资源为2700立方米,不及世界平均值的1/4。1988年,中国人口是11亿,1995年达到12亿,2005年达到了13亿。届时,中国的生态状况将会更加不容乐观。

    中国自1984年开始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到1996年全部完成,并将数据统一到1996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在全国土地调查总面积1426014。3万亩中:耕地195058。8万亩,园地15035。7万亩,林地341413。1万亩,牧草地399097。1万亩(其中,天然草地394109。0万亩,改良草地3391。9万亩,人工草地1596。2万亩),独立工矿用地415。2万亩,水域63463。2万亩(其中,河流水面11353。6万亩,湖泊水面10851。2万亩,水库水面3842。9万亩,坑塘水面6523。9万亩),未利用土地367631。8万亩(其中,荒草地73878。9万亩,盐碱地15252。3万亩,沼泽地6455。2万亩,沙地75733。9万亩,裸土地5892。9万亩,裸岩石砾155301。7万亩,田坎18709。1万亩)。由于征地建设和抛荒等原因,从1996年至2008年,全国减少耕地超过1。5亿亩。如果加上1987年~1995年全国减少耕地面积约3。5亿亩,大约共减少耕地5亿亩左右。

    结束于2013年底公布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实际耕地面积为20。27亿亩,人均耕地从1996年的1。59亩降到2009年的1。52亩,下降至不足世界平均水平3。38亩的一半。并且优质耕地锐减。两次土地调查期间,仅东南沿海五省就减少水田1798万亩,相当于减掉了福建省全省的全省的水田面积。现有20亿亩耕地中,还有需退耕还林、还草和休养生息的约1。49亿亩,受不同程度污染不宜耕种的约0。5亿亩,以及一定数量无法正常耕种的“漏斗地”。折算下来,“18亿亩”依旧是稍不留神便会触到的“红线”,不能盲目乐观。“二调”与“一调”相比,建设用地增加了8729万亩,不但不但增速快,而且格局失衡、利用粗放、效率不高等问题突出。(资料载新华每日电讯2013年12月31日第1版、第5版)

    在“土地财政”和“房地产火爆”两个车轮子的驱动下,中国长期以来陷入一个非理性的圈地运动和泡沫经济的泥潭中不能自拔。有资料显示,中国1989年~2010年共21年卖地收入高达6732倍。从1989年的4。47亿元提高到2010年的30108。93亿元,年均上升320。57倍。(快乐神仙的博客2011年9月29日转载的文章《中国21年卖地收入高达6732倍不奇怪,中国人》)

    关键在于,中国的经济模式70%依赖房地产经济的做法,肯定是不能持久和潜在危害性的,大量占压耕地资源搞房地产业建设的危害性更是十分严重的。

    另外,因为长期以来谷贱伤农和大量农民外出打工经商,很多地方的大量农用土地被撂荒,形势愈来愈严峻;许多地方政府征收土地后和开发商购买到土地后,长期弃之不用。所有这些,也严重影响到城乡土地的有效利用,浪费土地资源现象极为严重。

    □〖土地有偿使用〗

    为什么将1987年作为一个时间表呢?这是因为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并允许使用权有偿转让,是在1987年11月份开始的,***批准在上海、天津、深圳、广州和海南岛进行土地有偿使用试点。

    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此次修改宪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具有划时代的开创性意义。为盘活全国巨大的存量资产—土地,为房地产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88修宪以后,各类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纷纷出台,加强了土地征收、征用控制力度,特别是“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的规定,对于地方政府进行了严格约束。

    □〖中国生态现代化的现状〗

    据新华社北京2007年1月27日电讯,中国现代化战略研究课题组在此间发布的《中国现代化报告2007》指出,2004年中国生态现代化水平指数为42分,在118个国家中排第100位,中国正处于生态现代化的起步期。

    一个国家生态现代化的相对水平,包括人均二氧化碳排放、生活废水处理率、有机农业比例、安全饮水比例、长寿人口比例等30个指标在内的生态现代化指数。

    2004年中国生态现代化的整体水平和多数指数水平,都有明显的国际差距。其中,中国自然资源的消耗比例大约是日本、法国的100多倍;中国工业废物密度大约是德国的20倍、意大利的18倍、韩国和英国的12倍;中国城市空气污染程度大约是法国、加拿大和瑞典的7倍多,是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的4倍多。报告建议,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海洋环境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国家各类公园、各地区的自然保护区等地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中央领导同志说过:“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只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为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经济发展又是同政治发展、文化发展紧密联系的。从根本上说,经济发展决定政治发展和文化发展,但政治发展和文化发展也会反过来对经济发展产生作用,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产生决定性作用。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十分重要的一环就是要正确处理增长的数量和质量、速度和效益的关系。增长是发展的基础,没有经济的数量增长,没有物质财富的积累,就谈不上发展。但增长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发展,如果单纯扩大数量,单纯追求速度,而不重视质量和效益,不重视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协调发展,不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就会出现增长失调、从而最终制约发展的局面。忽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忽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忽视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忽视资源环境保护,经济建设是难以搞上去的,即使一时搞上去了最终也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载《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第34页)

    耕地保护和厉行节约,反对“土地财政”和反对违法征地用地卖地圈地和炒作土地、铺张浪费、暴殄天物、贪污腐化、过度利用耕地和污染土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保证,是执政党和人民政府长期的根本的历史使命和历史责任。

    □〖严格限制政府征地〗

    物权法第43条的特别规定,根据中国土地资源拥有量的基本状况,科学地重申国家的耕地保护特殊政策,主要是用于地方政府征地过程中的乱作为的。

    权威解读文本中,着重分析了国家的耕地保护特殊政策的几个要点: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其他规定与制度。

    谈到征收的条件如下。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征收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布,接受监督。同时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以上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90页至93页)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3条

    相关名词:【耕地保护特殊政策】【耕地保护政策的性质】

    字数:423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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