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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1

    重作的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重作的请求权,通称不动产或者动产之重作的请求权,与修理请求权和更换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相近。是权利人要求责任人以“重作”为代表性的对毁损物重新作业的请求权。在“修作更复”四类请求权中与修理的请求权关系最为密切,如对于不达标的修理进行重新修理也叫重作。另外一类的重作,是因为毁损物没有什么利用价值,则要求责任人按照原物的原状、原貌、原质或者原价值进行重作,此类重作的请求权,与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性质相近。总之,前一类重作的请求权可称之为“复作型重作请求权”,后一类重作的请求权可称之为“恢复原状的重作请求权”,均为复合型重作的请求权。

    行使重作请求权的主体,可以是财产所有权人,也可以是物的使用权人,包括消费者在内。履行重作责任或者义务的主体,有直接的和间接的主体。由责任人使用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当而毁损财物的,包括过错和故意毁损财物的,这是直接的主体;除此之外,因生产经营者提供不合格产品而导致财物毁损的,同样负有修理、重作的责任,这是间接的主体。原则上,修理和重作是不限次数的,也是不分直接责任人与间接责任人的。

    以重作一个物的替代物为主要功能的请求权,也是恢复原状请求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只不过是“损什么,替什么”之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权的一种办法而已。在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都会将修理、重作、更换和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列入其中的。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还点明了受毁损财产包括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财产在内,这实际上是将公物和私物的毁损统一在一个法律框架之内执行了,也就是将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混合在一起了。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5款单列“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所谓的“恢复原状”,包括修理、重作、更换之分类的狭义的“恢复原状”在内。

    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这里的赔偿,包括金钱的赔偿和“恢复原状”在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财物毁损的是间接毁损,直接毁损者是权利人,间接毁损者是责任人。这就为行使修理、重作、更换和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依据和新的思路,也是一种新的“修作更复请求权”模式。

    请求权人对于不动产、动产的修理的请求权,是“修作更复请求权”四大类别的第一类,属于轻度请求权;第二类属于中度请求权,是比上一类难度较大的请求权,这就是“重作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这是一个简要的规定,实际上是指导权利人按照以上四个先后顺序慎重考虑,最好不要提出过分的要求。关于财产的毁损,其毁损的程度不同、经济价值或者物权价值不同,以及事后可弥补的客观条件不同,就会有物上请求权和司法救济的格式。若是过高的要求,就会对于毁损责任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若是过低的要求,对于保护物权和保护权利人财产可能不达标,甚至于无济于事。另外,以上四种物上请求权,是否需要或者是否能够附带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赔偿损失的额度多少等等,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所毁损的财产事前已经报废,权利人可直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是经过修理、重作而报废或者灭失,权利人可以附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行使请求权有一个原则,即由下而上,由易到难。假如,请求权人的标的物是完全可以修理完成的,适用完全修理的请求权;请求权人的标的物是部分可以修理完成的,适用部分修理的请求权。除此之外,才可以升格到重作的请求权、或者更高规格的请求权。只有这样,才能公平合理,才能减少和搁置争议,降低请求成本,提高请求效率,增进法律效力。

    重作的请求权,是请求权人依法对被请求人伤害的标的物进行重作,包括一步进行的重作和对于修理不到位或者不合格后的重作、对于更换的重作、恢复原状的重作四大内容。重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所毁损的财物恢复到毁损前的正常状态,同时使得权利人的物权恢复到之前的圆满状态。某种意义上说,修理、重作和更换,都是为了恢复原状,或者是恢复财产的原状,或者包括恢复物权的原状。

    无论是一次重作或者是多次重作,重作的费用应当由毁损物的责任人承担,权利人可以不承担重作费用。当然,从重作费用的负担方面来说,部分地相当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质。只不过是这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物保为主,不是以经保为主,更不是经保主义的物权调整方向。

    重作的请求权也是一种低端的物上请求权,权利人请求责任人对毁损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作,实行毁什么作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以及由责任人负责重作费用的措施,这是公平合理的起码的要求。这种一般性的物上请求权并不是普通物权法的专利,在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也有同类的重作的请求权。重作的请求权是不分公物和私物、公物权人和私物权人的。同样地,责任人是包括各种单位与个人的,无行为能力人导致他人之物毁损的,可由其监护人负责重作。

    二、一般分类

    重作的请求权,主要是指权利人要求责任人对毁损之物进行重作的权利。对于不能修理之物,就按照原样原貌、原质原量重作,以便于再现被毁损之物被新物所代替;对于能够修理但修理不合格而报废之物,也可以按照原样原貌、原质原量重作,以便于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某些被毁损之物于重作时不达标准时,权利人可以再度行使重作的请求权,直到完全符合要求时为止。

    1.对于修理的重作请求权

    修理的请求,对于没有通过标的物质量、数量、性能、用途等要素达标的,修理请求权人有权提出“修理的重作”的要求,被请求权人有责任、有义务为请求权人履行其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修理的重作”就是返工修理,即重新作出修理的作为。重,即重新,作,即修理的作为。如家用电器的保修期是一年,在此期间内,同一家用电器同一零部件再次发生故障而修理,就是重作的修理或者修理的重作。在这里,零件的毁损就是零件不合格的毁损,虽然使用电器的是所有权人,同样会产生物上请求权。

    “修理的重作”是与其四要素—标的物的质量、数量、性能、用途相对应的,超过这个范围或者低于这个范围的要求,可能是不太合适的请求。如果是双方当事人认可,不在此限定范围之内。

    前面讲到,修理的请求权,需基于维权程度、物权价值的安全性可靠性考量。一般而论,可以是适用的高标准、严要求,可以要求略为优于、好于被毁损物以前的性状,权利人有权抵制敷衍塞责的修理或者再修理、重作或者再重作。

    2.一步进行的重作请求权

    当请求权的标的物受损害程度,高于修理请求并且低于更换请求、恢复原状请求时,第一步即可进行重作的请求,也包括重作的重作请求。这种请求权,就是一步进行的重作请求权。

    生产流通领域的修理、重作是比较突出的,产品是以质量标准来进行的,出了质量问题,修理、重作是事后弥补的措施。

    物权领域的重作,除了生产领域修理、重作的要求以外,将会附加一些要求。比如,生产领域的修理、重作是管理者对于生产者的合同关系,由双方的合同来约束重作标的物的质量、数量、进度、成本,并付诸行动,这是由债权关系来调整的重作。债权关系的重作,可以是对标的物的重作,也可以债务抵偿被重作标的物的价值。物权法的重作,是排除债务关系法的“双向选择”法,采取单向选择法,只考虑重作,重作才是首要的目的。当然,物权领域的重作,其物权技术方法与合同法的重作是一致的。

    物权法的重作请求权有着特定含义与指向,可以专门针对不适用于债权法意义上的重作,对于特定的标的物作特定的请求。比如,承包工程的负责人承包一栋二层的楼房,打地基的钢筋水泥不合格,发包人要求重作。此时,承包人的选择只能是对于所不合格的工程项目进行重作,不能说:“你这栋楼的造价是20万元,我给你20万元,你把这栋楼房给我算了。”承包人的请求是反请求,是企图以债权法的办法来变更物权法的重作请求权,发包人当然不能这样做。发包人的重作请求权,是物上的请求权,不是钱上的请求权。

    对于文物的重作,应当包括仿制、复制在内。这种仿制、复制,是指文字资料之类的文物,因抢救发掘古典历史资料而进行拍照、录像、修理和仿真制作或复制制作,并通过计算机的存储后保存制作—“重作”。

    3.对于再重作的请求权

    重作请求实现以后,重作请求权人对于重作的标的物,全部不满意或者部分不满意,只要理由正当而充足,可以重启重作请求权,这就是“再重作请求权”。

    与上述的重作请求权一样,“再重作请求权”也是以物权的保护为中心的,不是以债权的保护为中心的,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是不会变通为债权的再重作请求权的。

    再重作请求权是否可以成立,依主客观条件而定。请求权人对于被毁损标的物再重作的理由正当而充足,没有滥用请求权;并且被毁损标的物适合再重作,不适合更换等请求权的行使。

    4.对于文物重作的请求权

    对于文物的“重作”,就是依照文物原样原貌仿真性地制作、复制。这种仿制、复制,主要是指文字资料之类的文物,因抢救发掘古典历史资料而进行拍照、录像、修理和仿真制作或仿真复制制作,并通过计算机的存储后保存制作—“重作”。对于字画之类的文物,是否可以仿制、复制,应当分门别类地对待。

    行使文物“重作”请求权的主体,是文物保管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仿制、复制后的文物解密后,可以进入流通渠道,可以大量印刷、发行,成为广大读者的读物。

    文物重作的请求权是个难题,有些技术瓶颈需要突破,有些法律法规是空白,需要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扩大“重作”的范围,抢救和发掘历史文物。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6条

    相关名词:【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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