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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1

    物权限制原则

    一、物权限制原则

    物权限制原则,亦称财产权限制原则,指成文法、习惯法和公序良俗对于制度物权、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的限制原则,所有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限制原则,统称普通物权限制原则、担保物权限制原则和制度物权限制原则,是中国物权法富有特色的物权原则之一。它包括了所有权和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的取得途径、方式方法的法定原则,包括成文法的原则和习惯法的原则,包括物权人的责任和义务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原则、遵守法纪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以及其他各种公法、私法意义上的原则,对于物权限制和限制物权提供了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具体要求。

    物权限制原则,是比民法通则和一般财产权法限制原则的限制面更广泛的法定原则。民法通则和一般财产权法有的限制原则,物权法也全部适用。然而,物权法涵盖普通、担保和制度、政策物权法,在普通法中融入了特别法的内容,本身是等级制度的财产权法,很多是新的财产权法和包括特别的财产权法,对于财产权的规定更加深奥,故应当包含更多更广泛的法定原则。比如,普通所有权中心论原则、担保债权中心论原则、制度物权包括政策物权优先论原则,这些都是物权法的大原则。下级物权服务上级物权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登记优先保护原则、优先受偿权原则、房地一致原则、主从合一原则、专地专用原则、集约用地原则、善意占有有条件地暂时保护原则以及其他的物权限制原则,一般都是物权法新鲜的原则。

    物权限制原则,是比所有权限制原则的限制面更广泛的法定原则。它不仅仅是对于所有权和所有权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而且同时对于非所有权、非所有权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其中,对于用益物权等普通他项物权之权能限制,是物权法首次提出并规定的规律性的限制办法。担保物权对于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对于担保物权之占有控制权的反限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限制。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规范物权限制原则,这是外延周延、内容全面的限制原则,因而比西方物权法仅仅对于所有权限制的原则更加公平合理,富有创意。

    西方国家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到“公共利益优先保护”,从“所有权绝对论”到“所有权相对论”,都是改良主义的历史进步。但是,西方国家的民法典包括物权法全是私法,他们的物权限制原则未能囊括公法意义的物权限制原则。由于过分强调保护私有财产,普遍存在一种公权私化现象,实际上可以抵消一部分公法意义的物权限制原则。中国物权法将公有、共有、合有、私人和其他人一并列入物权限制对象,形成了物权平衡式限制原则。

    物权限制原则,可以分为狭义的原则与广义的原则。狭义的原则是单一的限制原则,专门针对所有权,包括针对所有权人。广义的原则,是将全体物权和物权人一同视为限制的对象,亦不例外。

    《物权法》关于物权限制的原则有许多明文规定,其中主要的概括性规定是以下几大项目:(1)国家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56条)。(2)集体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第63条)。(4)私人合法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66条)。(4)征收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42条)。

    二、一般了解

    人类社会,从所有权绝对论进化到所有权限制论是个进步,从所有权限制论进化到全体物权限制论又是个进步。

    古罗马法赋予所有权无限制性,赋予个人取得和行使物权最大限度的自由,并以此“激发个人的主动精神”。罗马法将所有权视为绝对权,是绝对排除他人影响的支配权。所有权在这里被定义为对物的使用和滥用的权利。因此,所有权绝对论,又可称为所有权滥用论。罗马法及近代大陆法系的“绝对所有权”概念的语境是“物的分裂”和“个人主义”。马克思指出:罗马人的“主要兴趣是发现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①西赛罗的财产观念,将一切财产视为个人主义的固有法器,甚至把世界上的物品比做剧院中的座位:“尽管剧院是公有之物,我们仍然可以说是每一个人就座的是‘他的’座位;国家和世界也是这样,尽管它们也是公共财产,但毫无疑问,没有什么正当理由可以用以反对如下观念:每个人的物品是他自己所有的。”②正如马克思所说,罗马人将私有财产抽象化、私有化、分裂化了。“他的座位”是什么?,是他的座位的使用权,并且是有限的使用权,不是所有权,更不是永久的所有权。

    中世纪的宗教和主权对财产的态度,使所有权受到了很多限制。奥古斯汀认为,私有财产制度是上帝用来遏制人的无限欲望的一种手段。人的得救以及人所拥有的一切,均来自上帝,乃上帝的恩典,因而世俗生活中的一切只能在神圣的基础上才能正当地拥有。封建法土地所有制与公法权利的混合,对土地的权利产生行政权、司法权,这说明中世纪西欧对于所有权有诸多的限制。

    除此以外,封建社会的所有权,主要是土地与地产之类的所有权受到自然条件、自身条件的限制,是非自觉自愿的被限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王法绝对大于民权。可是,“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兴许可以勉强凑合,“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就差强人意了。王公大臣,可以天天管领脚下一片土地,天天管领全国几十、几百万平方公里土地,这是不可能的。所谓“国王的土地所有权”,也只不过是受到自然条件、自身条件的限制,是非自觉自愿的被限制的土地所有权。

    所有权绝对论与所有权限制论的斗争,私有财产绝对自由与相对自由的法定原则,经历了数千年的波折。直至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的崛起,所有权绝对论一度占了上风。以功利主义、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使个人财产权获得了认同,为欧洲的“圈地运动”扫清了障碍。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罗马法个人本位及绝对的所有权立法观念与社会生产力不相适应。一是垄断资本主义特别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崛起,以绝对优势打破常规,打破了原始资本主义的财产确权制度,即用新的资本主义物权制度逐渐取代了旧的资本主义物权制度;二是资本主义国家畸形发展的结果,周期性地出现经济萧条与经济危机,社会非均衡发展和贫富不均、失业率居高不下也时时困扰着资本主义社会,财产的初次分配、二级分配和再分配出现了新的焦点难点,也迫使政府下定决心以“杀富济贫”的非常规手段来缓和阶级矛盾;三是资本主义国家凭借先进的生产力和民主的力量攻破了封建主义的堡垒,逐渐由王朝统治的社会转身为大众文化统治的社会。人们对平等与民主的追求,首先要求得到一种与他人相同的待遇,要求财产所有权取得的形式不能专为有钱人所专享。如今,西方的物权法,几乎是清一色地由“所有权绝对自由论”过渡到了“所有权限制论”,企图财产权护从保护与限制中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是资本主义世界的一个进步。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畸形发展的生产力与货币帝国主义的生产关系的根本矛盾是不可调和的,资本主义世界的所有权限制论局限性依然很大,法律效力范围是很有限的。

    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一书中指出:“社会制度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力的必然结果”。③从所有制关系变革中找出了其中共性的事物,分析研究了事物的本质,对于建设科学的物权法体系,对于破除旧的所有权和建设新的所有权制度,都具有决定性作用。

    在社会主义国家,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或限制是多一点还是少一点?不同立场的人有不同的看法。这些看法,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一度达到白热化程度,其中,关于“姓资姓社”的争论具有代表性。不可否认,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对于公有财产的保护过于集中,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过于分散。通过改革的措施或者政策的力量,将公共物权和私有物权摆在适当位置即可。问题在于,在改制过程中,分食公共财产,成为资本大鳄、企业高管和贪官污吏的饕餮盛宴,出卖与赠送国有企业如买卖萝卜白菜一样的随便,自从上世纪下半期以来,国有资产流失高达13万亿元以上。拿到物权法上来解释,是没有运用所有权限制论来限制无良企业、无良个人的无良所得,也是没有运用所有权保护论来保护好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著名的“郎顾之争”,就是在物权法出台之前一场最激烈的争论之一。郎咸平指顾雏军运用“资本绞rou机”绞碎多个国有企业,以价值不足3亿元的资本吞并价值130亿元的四大国有企业。这场争论,直接导致物权法滞后出台两年,导致物权法草案作了大量修改。在出台后的物权法中,增加了保护国有、集体物权的内容。

    物权的保护与限制,是既矛盾又统一的法则。保护是前提,限制是手段。限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更有成效地保护。否则,要么变成“私权公化”,要么变成“公权私化”,缺乏公平,就会缺乏公信力,就会使物权法的效力大打折扣。

    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考量,吸收各国物权法的经验,首先是要对于所有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其次是对于其他物权进行必要的限制。这个原则,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大原则,相信群众是能够理解的。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2页。

    ②[爱尔兰]JM凯利著、王笑红译《西方法律简史》,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8页。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7条等条款

    相关名词:【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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