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四百六十六章 强弱
屠龙幻境。 在这个世界上,强者和弱者最大意义上的区别…… 就在于强者无论选择做什么事情,总是能够得到相对来说更多的认同…… 而反之,对于弱者来说,有些时候,即使他们做的事情是正确的,也免不了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挫折,也免不了遭遇各种各样的冷嘲热讽…… 其实真正意义上,从本质上来说,这也就是人在某种程度上天然形成的差距…… 尽管很多人都不愿意承认这种天然差距的存在,认为存在所谓的勤能补拙,但是现实之中,真正意义上能够做到勤能补拙的人,却是少数之中的少数,甚至可以这样说,能够勤能补拙本身,甚至也可以算得上是一种天赋了…… 事实上,有些时候,哪怕是一些正确的事情,如果是不同的人去做,也往往会有不同的效果…… 有能力的人,总是更容易把事情做得更好,传播更多的正能量,而无能之辈,则往往总是能够把原本的好事弄得一团糟,并且还不自知…… 这一点,其实就像是很多司法案件的判决一样,当然,这个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司法案件的裁决,都是相对公正的,只有极少数的情况下,会出现一些司法上的不公正的现象f…… 但是,这种司法裁决的不公正,其实往往对于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会是非常重大的…… 其实,每一次司法上的裁决和量刑,本质上来说。都可以是一次提升民众对于国家信任。提升民众内心正能量的机会…… 而这一点。也是需要法官做出最合适的判罚,才能够做得到! 如果量刑过轻,让一个原本应该被千刀万剐的恶人判了一个不轻不重的罪名,则自然而然会引起民众内心的不满,而反之,如果量刑过重,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行给于重罚。则也同样会使得人心惶惶,只有罪名和刑罚相互等价的时候,民众才会真正意义上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才会在内心之中产生更多的正能量,不畏惧和不法行为作斗争! 简单来说,一次准确的审判和量刑,往往可以提供很多的正能量,而反之,一次错误的审判和量刑,则往往会提供很多的负能量。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样的错误量刑甚至还比让犯罪者逍遥法外还要让民众产生惶恐和愤怒…… 优秀的法官总是能够找到最合理的平衡点。进行最理想化的裁决,让民众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但是反之,如果是一个无能的法官,那么他们的判罚则往往只会激社会的矛盾而已…… 从法律上来说,这一类糊涂法官的行为其实并不违法,但是实际上,他们的行为却往往比违法犯罪更加的可怕,因为违法形式的过错,往往还可以通过法律去制裁,但是不违法的过错,却往往是没有办法去制裁的,如果一个社会之中不违法的错误越来越多,那么社会就会自然而然的进入一种莫名的惶恐之中,对于司法的信任程度也会大幅的降低……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现有的法律制度,大体上来说在量刑上其实是相对平衡的…… 而之所以会产生民众们对于一些相对特别一些的罪案的判刑感到不满,最根本的原因,其实并不是刑罚和犯罪行为之间的不对等…… 其实,如果单纯从犯罪者的角度上来说,不要说是死刑了,就算是三年五年十年的有期徒刑,对于他们来说,其实也已经算得上是很非常非常严重的惩罚了…… 换而言之,如果单纯从现有刑罚的角度上去考虑,如果每一个犯罪者都会确定被百分之百的抓住,那么理论上来说,任何的犯罪行为,其实都是得不偿失的做法! 然而,为什么即使如此,还是有人愿意铤而走险去进行犯罪行为呢? 最根本的原因,其实并不是法律制定的不够严苛,只是单纯的因为司法部门在抓捕犯罪者上非常的不给力,也因为这种不给力,从而使得几乎所有的犯罪者,在犯罪的时候,都很少会去考虑自己被抓之后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刑罚,他们考虑的往往都是,既然那么多的前辈都能够在赚了一票之后全身而退,那么自己应该运气好不会被抓…… 现代社会之中的法律刑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非常公正的,至少在犯罪行为和量刑之间,呈现出来的是一种相对公正的状态…… 但是,法律再公正,也必须要执法者给力才行! 公正的法律,实在绝大多数的犯罪者,都能够被绳之以法的基础之上的! 而在现实世界之中,却并不是每一种犯罪者,都会很容易的就被抓住的! 一般来说,犯下了人命官司的犯罪者,往往是比较容易被抓的,因为警方会在相关的案件上投入最大限度的警力…… 而至于其他的很多案件,一些是警方本身就很难查得清楚的,一些则是警方本身不可能投入太多警力的,而这样的案件,犯罪者最终被抓住的概率,就会变得很低了…… 而无论是多么严酷的刑罚,抓不到人的话,也就没有任何的意义可言了…… 尤其是那些小偷小摸,不仅仅被抓的概率很低,即使被抓了,只要数额不大的话,多半也不会受到很严重的惩罚,这也使得这一类的犯罪者数目非常的庞大,因为他们始终有两层心理保护,一层是自己多半不会被抓,第二层是自己即使被抓了,不会受到太大的惩罚,而在这样的心理作用之下,小偷小摸也就自然而然会猖獗起来…… 很多的犯罪,本质上来说,追求的就是这种低风险的犯罪模式。他们不用去担心自己被抓了之后会怎么样。因为他们很清楚自己被抓的概率其实是无限趋近于零的……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电话诈骗案件,这一类的犯罪,几乎是很难被真正意义上的抓到的,称得上是典型的意义上的来无影去无踪的犯罪手段,甚至连被害者的面都不需要见到,就能够轻而易举的实施犯罪手法,并且保证自己几乎始终维持在零风险的状态之下…… 而这也就是许多人为什么宁可顶着重罪,也敢于进行犯罪的原因所在…… 其实。人贩子就是典型的此类犯罪行为…… 从犯罪的角度上来说,他们的获利和他们的获刑其实是不成比例的,他们一旦被抓,从犯罪行为获利获刑并不会太多,十几万几十万就已经顶了天了,但是如果贩卖多个孩童,多半等待他们的也会毫无疑问是死刑…… 但是,从安全的角度上来说,贩卖人口这种行为,尤其是拐卖孩童。风险却往往也并不大,一方面。买家不开口的情况下,他们想要被抓往往是非常困难的,而且很多时候,警方对于失踪人口的态度,也往往不会太过在意,全世界每天都有无数的人失踪,警方就算是在意,又能够找得到几个,如果是绑架勒索,警方还能够有点线索,但是纯粹将小孩子当做货物贩卖,脱手之后就远走高飞的话,想要抓住这样的人,无疑是非常非常困难的事情,甚至可以说,不安排一些卧底潜入对方的组织,几乎是很难有机会可以破获这一类案件的…… 而这也就是民众为什么会对于这一类行为深恶痛绝的原因之一! 因为这一类的犯罪者实在是太难被抓到了,所以很多的民众才会认为,这种人一旦抓住,必须要执行死刑,才能够让自己的念头通达…… 实际上,如果归根结底来说,还是各种各样的犯罪本身被抓的风险各不相同而已…… 法律固然是公正,但是却并没有真正意义上考虑到不同的犯罪抓捕概率上的问题…… 而如果真正意义上要起到震慑犯罪者的作用,那么那些抓捕概率越低的犯罪行为,所需要承受的刑罚,其实就应该呈几何级数倍增长,只有这样,才能够或多或少的震慑一下犯罪者…… 而死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一种最终极的震慑! 道理很简单…… 犯罪者之所以犯罪,往往有两重心理保护在,一重是觉得自己不会被抓住,第二重是觉得自己就算是被抓了,也多半不会死,甚至如果律师给力,逃脱制裁或者被轻判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 在这两重心理保护的作用之下,犯罪者才会铤而走险的去犯罪,概率这种事情,本身就像需要相乘的,如果本身被抓的概率就很低,加上即使被抓,被判重刑或者死刑的概率也很低,在这两种概率相互产生作用之后,基本上犯罪者就可以说是无所畏惧了,因为在他们的内心深处,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灭顶之灾的可能,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 于是,他们才会变得有恃无恐…… 这一点,就像是所有人都知道如果街边找小姐,如果不戴套的话,是可能会感染一些性病,甚至其中还包括足以宣判一个人死刑的绝症存在,也可能会被警察叔叔抓到,一关就是大半年…… 但是,却还是会有很多人愿意做这样的事情,还是有很多人日日夜夜流连在花街柳巷之中,无法自拔…… 他们就不怕死么?就不怕得病么?就不怕被警察抓,然后被罚款拘留么? 这些事情,他们当然都是有所畏惧的,但是,他们自己也都很清楚,这三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往往是非常非常低下的,无论是得病也好还是被抓也好,都属于小概率之中的小概率事件,对于绝大多数的嫖娼者来说,这样的小概率事件,充其量和吃饭被噎死没有什么区别,真的遇到了,也就只能够自认倒霉了,但是尽管吃饭可能噎死,但是也不也不可能因噎废食,这样的道理自然是很简单的…… 而在这个过程之中。他们其实也是有很多的心理保护的。先。自己找的小姐,本身不一定有病,其次,自己找的小姐,就算是有病,也不见得会传染到自己身上,第三,就算是得病了。也多半只会是一些不大不小的性病,得绝症中大奖的概率,更是微乎其微的事情,在这种层层叠叠的心理保护之下,即使理论上存在被艾滋直接宣判死刑的可能性,但是他们却还依然还是愿意过这种眠花宿柳的生活…… 而很多的犯罪者,他们在犯罪之前的心理,也往往都是这样的…… 但是,如果将一些犯罪的刑罚直接提升到死刑,那么就意味着犯罪者最初的心理保护。将会被很大程度上撕裂一个巨大的口子! 被抓的概率确实依然不高,但是一旦被抓。就是必死无疑! 在这样的心里状态之下,真正还敢于铤而走险的人,往往就少之又少的! 相比起港台地区来说,大6对于毒品的管控无疑是要非常严密的,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在于贩毒的刑罚非常的严酷,几乎是贩毒被抓就是死路一条…… 而也就是因为如此,尽管毒贩在港台地区非常的猖獗,但是在大6敢于兴风作浪的却只有少数之中的少数而已…… 诚然,贩毒拥有非常高的利润,诚然,如果手段隐秘,被抓捕的概率也并不是那么的高…… 但是,一旦近乎百分之百的死刑相提并论了,那么这种犯罪的风险就会以几何级数倍上升! 就像是一个想要嫖娼的男人,可能会和任何一个看起来健康的小姐上床,甚至不带任何的安全措施,但是如果是一个明确带病的小姐,那么就算是提供安全套,多半也是不会上的,所谓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很多时候,当心理保护之中的一层消失之后,想要更进一步就会自然而然的产生心理障碍…… 而对于犯罪者也是如此,在警察不能够最大限度的抓捕犯罪者的前提之下,法律就应该制定相关的补偿制度,通过加大刑罚的做法,去对一些心存侥幸的犯罪者进行最严厉的惩罚! 所谓的乱世必用重典,就是这样的道理! 所谓的乱世,其实并不一定是世道多么的混乱,而是单纯的指犯罪者的数量庞大,并且难以尽数抓捕的情况下,在这样的情况下,想要震慑犯罪者,就必须要抓出几个典型来……
这些犯罪典型本身所犯下的罪,或许是罪不至死的,但是犯罪典型本身,承担的罪名,就不仅仅只是他自己所犯下的罪名,而是包括许许多多其他的没有被抓捕到案的犯罪者们的罪行一起在一个人的身上被承担! 就像是在严打时期,就是典型的例子,各种各样的流氓混混的行为,其实有不少都并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甚至一些在现代人看起来完全不算数严重的小恶行,在严打时期,也几乎各个都遭受了重罚…… 其实这也就是典型的乱世用重典的代表! 严打之中的漏网之鱼是很多很多的,但是这些绝大多数的漏网之鱼,在漏网之后,却也是不敢再兴风作浪的,尽管刑法没有加到他们自己的身上,但是他们自己却会自己约束自己的行为,约束自己的自由,像是一些自己身上有劣迹的干部子弟,更是会时时刻刻警惕自己的行为,不会让自己像之前那样去做一些出格的事情…… 其实,这也就是一种典型的法律作用的体现! 尽管从一些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严打这种事情,确确实实是有些残暴的,甚至会冤枉了很多人,但是不可否认的话,这样的重典,确确实实是很大程度上改善了社会之中的不良风气…… 而现代社会,很多所谓的专家学者都在鼓吹要废除死刑,其实废除死刑并没有什么不对的,但是犯罪者抓捕概率不高的现代来说,却是非常可笑的做法…… 但凡是废除死刑,必须是建立在警察能够基本抓住绝大多数犯罪者的基础之上,只有将每一个犯罪者绳之以法,那么所谓的犯罪和量刑对等,才会显得有所意义,否则的话。民众之中掀起的死刑论狂潮。依然会时不时的席卷而来…… 事实上。所谓的死刑本身,并不是单纯的针对某一个犯罪者,而是针对于一系列完整的犯罪行为! 就像是人贩子死刑论,本质上来说,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对某一个固定的人贩子有深仇大恨,而是人们对于这个反人类的群体,本身拥有非常强烈的憎恶,人们厌恶的是这种行为。憎恨的是这种群体本身,是包括每一个被抓捕和没被抓捕的所有的人贩子的集合! 如果每一个人贩子,或者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贩子都能够被抓捕,或许也就不会有人去鼓吹什么人贩子必须要死刑的论点了,因为如果绝大多数的犯罪者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一个人的犯罪者,他们的犯罪行为,也就仅仅只需要为自己的错误负责,而不用为那些同行的错误而买单了…… 而人们的愤怒,法律的量刑。也只会针对个体行为,而并不会延伸到整个群体…… —————————————————————————————————————————————————————————————————————————————————————————————————————————————————————— 屠龙幻境。 这个世界上。其实从来就不存在什么所谓的金科玉律,什么东西,都是可以被打破的…… 就像是法律,表面上看起来合理的律法,实际上也是需要根据现实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修正的…… 而一个真正懂法守法的执法者,往往总是能够将法律的灵活性挥到极致,实现能够满足绝大多数人心愿的判罚,而那些愚蠢无能的执法者,则只会按照法律条款按部就班的进行执法,完全不会考虑自己的行为,究竟会对绝大多数的普通人造成什么样的负面影响…… 很多人总是说什么,民意凌驾于法律之上,是司法制度的一种倒退…… 但是,他们却根本不明白,民意凌驾在法律之上,本身就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 因为,法律本身,就是由民意去创造的! 所以当民意生变化的时候,法律也自然而然的应该生变化,否则的话,法律就是被新的民意所彻底的推翻摧毁,然后新的法律会被建立起来…… 一些所谓的法律专家总是说,多数人认同所谓的人贩子一律死刑,是一种多数人的暴政…… 但是,他们却从来没有真正理解过所谓的暴政! 这个世界上,所谓的暴政,本身只会是少数人所坚持的东西,多数人所认同的东西,在绝大多数的时候,代表的都会是正义,绝对的正义…… 而反之,那些少数人抱着不放的,自以为是正义的时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暴政! 有些时候,残暴的律法是一种暴政,因为他们侵犯了那些清白的民众的利益,但是有些时候,宽容的律法同样也是一种暴政,因为他们同样侵犯了那些清白的民众的利益…… 从很多人的角度上来说,反对人贩子一律死刑的说辞,就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暴政,就是对那些反人类的人口贩子的宽容,就是对那些真正热爱世界,向往和平的人的挑衅和伤害,就是一种文明的倒退,就是一种人性的扭曲…… 或许在那些所谓理智的高高在上的人眼里,这种愤怒本身就是不可理喻的,就像是那些狂热的被洗脑的信徒所做出来的事情一样…… 但是,反过来说,但凡是建立了组织,建立了政权,建立了国家的人们,又有哪一个不曾有过这样狂热的信仰呢? 或许,换一个角度上来说,那些真正愚蠢无能腐朽的,说不定反而是那些自以为自己高高在上,自以为自己才学卓越的能够冷静分析是非对错的所谓法律专家呢……(未完待续! ... :"..",。,谢谢!